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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 定 (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成渝地区双城 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实施,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护川 渝地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维护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我市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作出如 下决定: 一、在嘉陵江流域开展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相关工作应当遵 守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嘉陵江流域,是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嘉陵江干 流、支流和水库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合川区、北碚区、渝北 区、潼南区、璧山区、铜梁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永川区、大足区 、 江北区、梁平区、城口县、九龙坡区。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 — 1 — 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 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推进嘉陵江流域水生 态环境保护。 三、市人民政府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 境保护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嘉陵江流域水生 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推动流域水 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合作。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毗邻的四川省同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协 商解决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可 以报请市人民政府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处理。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信息共享系统,推进嘉陵江 流域水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数据互通共 享。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 流域水生态环境横向补偿制度,将跨界断面水质等要素目标完成 情况作为生态保护补偿依据。 六、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禽 养殖发展规划、养殖水域 滩涂规划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 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四川省同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 — 2 — 商。 七、市人民政府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嘉陵江流域生态环 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协商统一制定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会同毗邻的四川省同级人民政府 加强跨界 水体污染联防联控,统筹嘉陵江流域城 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 配 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八、市规划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会同四川省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要素,指 导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健全生 态功能空间管控体系,划定嘉陵江流域生态 缓冲带,加强河道岸 线及沿江林地、湿地保护,强化水土保持,提升水生态修复能力。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四川省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加强嘉陵 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规范休闲垂钓活动,加大对破坏渔业资源 和生态环境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 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四川省水行政 主管部门建立跨界 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加强嘉陵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 工程的监督,确保其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 程,完 善生态流量监控设施,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 态流量水量泄放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 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国 家生态环境标准,与四 川省人民政府加强水生态环境标准会商,协商统一嘉陵江流域水 污染排放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风险管控措施。 — 3 — 十一、市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部门与四川省有关 部门建立健全跨界 河流、水库水环境质 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 测等监测网络体系,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进行预警预报会商。 十二、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四川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 嘉陵江流域联合河湖长制,定期开展跨界河流联合巡河工作。市 级河湖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河,区县级河湖长每年至少开 展两次联合巡河。 十三、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 需要,与四川省同级人民 政府协商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 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和协同处置机 制,联合推动水生态环境 风险联合防控以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 演练和联动处置,可能或者发生跨界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 相互通报,协同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污染,共同推动 突发水污染 事件后水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十四、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四川省同级有关部门建 立联合执法机制,统一执法 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对嘉陵 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 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 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四川省同级有关部门建立生 态环境违法行为相互告知制度,及时通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预 防和处置跨界污染纠纷。 十五、相关司法机关会同四川省同级 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 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 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协同 办理侵害嘉 — 4 — 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的跨界 案件,共同预防和惩治嘉陵江流域破 坏水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和推动嘉陵江流域水生 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维护水生态环境 公共利益。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视察、专题调 研等活动,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相关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会同毗邻的四川省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织开展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 护方面的监督工作。 十七、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5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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