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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 2021 年 11 月 25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 “ 人民城市人民建 , 人民 城市为人民 ” 重要理念 , 保障黄浦江 、 苏州河滨 水公共空间的高起点规划 、 高标准建设 、 高品质 开放和高水平管理 , 将黄浦江 、 苏州河沿岸地区 建设成为世界级滨水区 , 根据有关法律 、 行政法 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黄浦江 、 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的 规划 、 建设 、 开放和管理等活动 , 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黄浦江 、 苏州河滨水公共空 间 ( 以下简称滨水公共空间 ), 是指黄浦江自闵 浦二桥至吴淞口沿岸和苏州河自苏西闸至黄浦 江交汇口沿岸范围 ( 以下简称一江一河沿岸地 区 ) 内 , 岸线至第一条市政道路之间及其向水 域 、 腹地适当延伸 , 对社会公众开放 , 具有游览 观光 、 文化传播 、 运动健身 、 休憩娱乐等公共活 动功能的空间 。 滨水公共空间的具体范围 , 由市住房城乡 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组织确定 , 并向社会 公布 。 第三条   本市按照 “ 百年大计 、 世纪精品 ” 要求 , 根据黄浦江沿岸地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集中展示区和苏州河沿 岸地区超大城市宜居生活典型示范区的规划定 位 , 建设黄浦江 、 苏州河全方位贯通开放 、 要素 齐全 、 景观优美 、 亲水舒适 、 文化深厚 、 生态绿色 的公共空间系统 , 促进一江一河沿岸地区成为 宜业 、 宜居 、 宜乐 、 宜游的 “ 生活秀带 ” 和 “ 发展 绣带 ”。 第四条   滨水公共空间规划 、 建设 、 开放和 管理应当体现整体性 、 安全性 、 亲水性 、 可达性 、 生态性等要求 , 遵循统筹协调 、 绿色发展 、 风貌 保护 、 文化传承和共享共治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一江一河沿岸地 区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 统筹推进一江一河沿岸 地区发展有关工作 , 研究和审议滨水公共空间 规划 、 建设 、 开放 、 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滨 水公共空间的综合管理工作 , 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 : ( 一 ) 编制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 ; ( 二 ) 组织编制滨水公共空间建设标准 ; ( 三 ) 组织制定滨水公共空间管理规范和 政策 ; ( 四 ) 统筹推进和督促落实滨水公共空间 相关建设 、 管理活动 ; ( 五 )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江一河沿岸地 区其他综合管理职责 。 发展改革 、 规划资源 、 交通 、 绿化市容 、 生态 环境 、 水务 、 房屋管理 、 公安 、 文化旅游 、 卫生健 康 、 体育 、 商务 、 应急 、 市场监管 、 经济信息化 、 财 政 、 城管执法 、 教育 、 科技以及海事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 , 协同实施本条例 。 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七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滨水公 共空间规划 、 建设 、 开放和管理工作的责任 主体 。 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 制 , 设立或者明确工作机构 ( 以下称沿岸区工作 机构 ), 做好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规划 、 建设 、 开 放和管理的协调推进 、 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等 工作 。 沿岸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 政府明确的职责 , 负责所辖滨水公共空间秩序 管理等工作 。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设立一 江一河沿岸地区专家委员会 , 为市 、 区人民政府 统筹推进一江一河沿岸地区发展有关工作以及 滨水公共空间规划 、 建设 、 开放和管理有关事项 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交通 、 绿化市容 、 水务 、 房屋管理 、 公安 、 文化 旅游和体育等部门 , 结合滨水公共空间的特点 和需求 , 编制与高品质滨水公共空间相适应的 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 。 第十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滨水公 共空间相关规划以及标准 、 规范 , 结合区段功 能 、 区位条件 、 岸线特色等 , 在设施建设 、 活动开 展 、 秩序维护等方面 , 实行精细化管理 。 第十一条   本市推动滨水公共空间智慧建 设 , 依托城市运行 “ 一网统管 ” 平台 , 利用视频监 控 、 物联网监测等技术和网格化管理等方式 , 综 合采集生态环境 、 安全运行 、 公共秩序 、 市容环 境 、 防洪防涝等数据信息 , 实现集感知 、 分析 、 服 务 、 指挥为一体的智慧管理 。 第十二条   本市加强滨水公共空间内及相 关的历史风貌区 、 历史建筑和工业遗存 、 文物的 保护 , 发挥保护对象在公共服务 、 文化展示 、 参 观游览等方面的功能 , 促进活化利用 。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滨水公共空间规 划 、 建设 、 开放和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 , 依法保 障公众的知情权 、 参与权 、 表达权和监督权 。 对涉及滨水公共空间规划 、 建设 、 开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 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沿岸企事业 单位 、 住宅小区的意见 , 并采取多种方式 , 广泛 听取公众意见 。 第十四条   市和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 将滨水公 共空间规划 、 建设 、 开放 、 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 级财政预算 , 建立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 第十五条   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 省 、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 制 , 加强黄浦江 、 苏州河水系的水环境治理交流 协作 , 提升黄浦江 、 苏州河水环境质量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 会同市规划资源 、 交通 、 绿化市容 、 水务 、 房屋管 理 、 公安 、 体育 、 文旅等部门以及沿岸区人民政 府 , 编制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 , 经市规划资源 部门综合平衡后 , 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 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滨水公共 空间的特点 、 需求 , 明确滨水公共空间的发展目 标 、 功能布局 、 标志节点 、 空间延伸 、 保障措施等 主要内容 , 并结合一江一河沿岸地区国际金融 、 贸易航运 、 总部经济 、 科创研发 、 文化创意 、 商业 娱乐和旅游体育等产业布局 , 对滨水公共空间 内绿化率 、 河湖水面率以及停车配套 、 商业配套 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和优化 。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 制定滨水公共空间建设行动计划 , 明确滨水公 共空间内建设项目安排 。 沿岸区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建 设行动计划 , 制定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年度建 设计划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沿岸区工作机 构应当按照建设行动计划 、 年度建设计划 , 统筹 推进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 。 对于滨水公共空间内建设项目 , 发展改革 部门在立项阶段以及规划资源部门在核提规划 条件 、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 , 应当通过政 务服务 “ 一网通办 ” 平台 , 征询市住房城乡建设 9 2021 年第十号   ( 总第 327 号 )管理部门或者沿岸区工作机构的意见 。 第十八条   滨水公共空间应当实现亲水贯 通 , 并向公众开放 。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 沿岸区人民政府 、 市交 通部门可以依法收回亲水贯通所涉及土地的使 用权 , 征收土地 、 房屋 、 水工程设施 , 或者撤回岸 线使用许可 , 并依法给予补偿 ; 也可以与沿岸企 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 的空间 , 并视情给予必要补偿 。 经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空间的 , 沿岸 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可以将有关亲水贯通的 设施交由相关部门建设和日常管理 , 也可以按 照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 , 自行建设有关亲水贯 通的设施并进行日常管理 。 因滨水公共空间贯通开放需要的建设项 目 , 经依法优化详细规划后 , 可以在战略预留区 内实施 。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 结合滨水公共空间的特点和需求 , 组织编制滨 水公共空间设计导则 。 滨水公共空间设计导则应当加强对不同区 段的滨水公共空间以及滨水公共空间内基础设 施 、 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配套设施等的设计 统筹 。 沿岸区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设 计导则 , 对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内建设项目的 设计进行指导 、 规范 。 滨水公共空间建设推行设计师负责制 , 由 沿岸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以设计师为核心的专 业团队负责滨水公共空间建设的设计咨询和 管理 。 第二十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相关建设活 动 ,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 、 标准 和规范 。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设施应当 符合规定的标准规范 , 并满足布局合理 、 功能匹 配 、 风貌协调和安全舒适等要求 , 营造可漫步 、 可阅读 、 有温度的魅力水岸空间 。 第二十二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设施应当 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 , 提高无障碍环境的 系统化 、 智能化水平 , 为残疾人 、 老年人等社会 成员提供高品质的无障碍环境 。 第二十三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 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配置治安 、 消防 、 医疗急救 以及安全防护 、 近岸水上救助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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