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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0月29日玉溪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4日云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 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 —— 1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 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倡导与治理并 举,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 局。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聂耳精神、玉溪精神, 维护玉溪文明形象。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 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 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 民公约。 第八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 —— 2 ——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 每年3月第一周为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集 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 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注重礼仪,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 服务依次排队,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乘用电梯 先出后进; (三)开展 娱乐、集会、 健身、宣传等活动,合理 选择时 间和场地,合理 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工作和 生 活; (四)观 看比赛、演出,参与 群众性活动等, 服从现场管 理,遵守 场馆秩序,爱护 场馆设施; (五) 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 不聚集、不围观。 第十二条 维护公共 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3 ——(一)爱护市 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烟蒂、 果皮、口香糖、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污物; (二) 不在建筑物、构 筑物上乱刻乱画,不粘贴、悬挂有 碍市容市貌的广告、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 (三) 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 焚烧、抛撒、摆 放丧葬祭奠物品; (四) 不在室内公共 场所和其他 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文明 如厕,保持公共 厕所卫生,爱护公共 厕所设施; (六)在公共 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 传染性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 (七) 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 配合执行预防、控 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保护 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 生物多样性; (二)参 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等活动; (三)参与 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四) 不向江河、湖泊、河道、库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废弃物; (五) 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 质,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养绿护绿,不攀折树木,不随意采摘花果,不践踏 —— 4 ——草皮绿地; (七)爱护 野生动物, 不违法猎捕野生动物, 不违法买卖 利用和 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八)不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 入侵物种。 第十四条 文明 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通过 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 设施,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跨越隔离设施; (二) 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强行超车,不 随意变道,不超速超载,行经人行 横道时礼 让、避让行人, 减 速通过积水、泥泞和易产生扬尘路段; (三)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主动 避 让执行紧急任务的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警车等应急 车辆; (四) 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吐痰、抛撒(洒)物 品; (五) 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六)规范有序 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占用人行 横道 盲道、应 急车道、公 交站点和无障碍停车位; (七) 不擅自设置地桩、安装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 碍物妨 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 (八)规范 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机动 车等交通工具, —— 5 ——有序停放,不随意弃置或者故意损坏; (九)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语言文明、 服务规范, 不甩 客、不欺客、不拒载; (十)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有序 排队候车,主动 为老、弱、病、残、孕及有需 要的人员 让座,不抢座、不霸座、 不强迫他人让座。 第十五条 文明 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文物 古迹、风景名胜等人文 自然资源; (二) 尊重当地社会风俗、文 化传统和民族 生活习惯; (三)遵守 景区秩序, 服从景区管理,爱护 景区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文明经 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 服务,履行 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维护市 场竞争秩序, 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三)保持经 营场所门前整洁卫生,不占用经营场所门店 外区域及人行道等公共区域经 营; (四) 依法依规摆摊设点; (五)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 面、真实、准 确、及时 地披 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 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欺骗、 误导消费者; —— 6 ——(六)依法保护 商业秘密和个人 信息。 第十七条 文明 使用网络,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 互动,理 性表达; (二) 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 谣; (三) 尊重他人 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第十八条 维护 校园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坚持 立德树人,培养 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 文明习惯的养成; (二)遵守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三)遵守 学生守则, 尊敬师长,不欺凌同学; (四)维护 校园安宁,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学秩序。 第十九条 维护 医疗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 正常的诊疗秩序和 诊疗服务制度; (二)恪守 医德,尊重患者,不过度诊疗; (三) 尊重医务人员, 配合开展 诊疗活动; (四) 医疗纠纷通过合法 途径解决。 第二十条 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 管理规约; (二)爱护社区公用设 施设备和公共 绿地; (三)规范 停放车辆,不在绿地、他人 车位和车库门口停 —— 7 ——车,不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疏散通道等公共通道 或者妨碍其 他车辆、人员通行; (四)文明 饲养宠物,按照规定进行检 疫免疫,保持 环境 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不遗弃、虐待宠物;出户遛犬用束犬 链(绳)牵领,主动 避让行人,及时 清理犬只粪便; (五) 装修装饰房屋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 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 正常生活; (六)不私搭乱建,不私拉电线,不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 物品, 不在公共区域 堆放杂物、晾晒衣物、饲养家禽、种植农 作物。 第二十一条 维护乡 风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 邻里和谐互助; (二)保持村 庄和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土石 柴草等杂物; (三) 圈养家畜家禽,及时 清理畜禽粪便; (四)按照规定处理 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文明家庭,遵守下列文明规范: (一)弘扬家庭美德,培育、传 承良好家 风; (二)家庭成员 之间相互尊重,彼此关爱,和 谐共处; (三) 孝敬父母,尊重长辈,经常关心、 看望、照料老人; (四)监护人 履行对未成年人的 教育义务,关爱 未成年人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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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1-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1-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1-2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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