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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0月27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 2021年11月23日 河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 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 建设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强市、魅力承德”, 根 据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 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 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个人自律、社会 共治、 奖惩结合、 系统推进的原则 ,构建政府实施、 社会 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 县(市、 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 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相关办事机构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 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 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 ,积极做好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 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 负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 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有权劝阻、 制止、 投诉、 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六条 公民应当热爱 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遵纪守法,保护生态, 遵守社会公德, 恪守职业道 德,弘扬家 庭美德,提升个人 品德,遵守宪法、 法律、 法 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 秩序,自 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 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 (二)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交通工具 先下后上; (三)开展娱乐、健身、 宣传、 经 营等活动,应当合 理使用场地、 设施和 电子视听产品、音响器材,不干扰周 围生活环境,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 活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 (四)观看赛事、演出,爱护 场馆设施,遵守 场馆 秩序,服从场馆管理,保持现 场整洁; (五)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或者 有其他 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 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不在 绿地内搭建建筑物、 构 筑物、堆放杂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 环境卫生,自 觉遵守下列 规定: (一)爱护公共 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 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不 随意倾倒、抛洒、堆 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维护公共 场所和公共设施 整洁,不随意涂写、 刻划、张贴,不随意悬挂、 发放广告传单,不 采摘花果、 攀折树枝、损坏绿地; (三)保持公 厕卫生,爱护公 厕设施,文明 如厕; (四)不在 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 吸烟; (五)不 向河道、 水库、塘坝管理范围内丢弃废弃物; (六)主动 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燃放时,遵守本行 政区域 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的规定 ; (七)文明 祭祀,不随意在城区道 路抛撒、焚烧丧葬 祭奠物品;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 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 注重家庭、 家教和家风建设, 尊敬长辈,履行 赡养义务,关心照 料和看望老年人; (二)文明 就餐,使用公勺公筷,不酗酒,不食用 法律、法规 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 (三)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铺张浪费,不大 操大 办;(四) 绿色低碳生活,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 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 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 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 场所 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六)居民区 楼道内,不 堆放物料及其他物 品,不 影响他人生 活; (七) 妥善处置物品,不从建筑物、 构 筑物内向城市 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 (八)规范 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 筑物内的共用 通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 停放电动车或者为 电动车充电;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 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文明出行行为规范和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 规定; (二)驾驶机动车应当主动 礼让行人, 夜间驾车正 确使用远近光灯,不在 禁鸣区域内 鸣笛,不在 禁停区域 内停放车辆,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按照规定 路线行驶,不超速, 不逆行,不 闯红灯;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 走,横过道路时走过 街设施 或人行横道,不 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主动为 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不多占用座位,不干扰驾驶人 员安全驾驶;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 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 宗教信仰; (二) 尊重历史,尊敬历史人物, 崇尚英雄,不发 表和从事有损英雄、烈士名誉的各种言行和活动; (三)爱护文物 古迹,不触摸涂刻攀爬文物,遵守 拍照摄像的相关规定 ; (四) 尊重他人权 益,不强行与他人合 影留念,不 大声交谈喧哗; (五) 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 管理,排队购 票、 有序出入,不 占道、 不 拥挤,文明观 瞻、 文明 游览;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 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 规定: (一)维护 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二)传 播健康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 浏览不良信息; (三) 诚信友好交流,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 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四)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影响其他用 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 村民应当遵守村规民 约,养成文明健康生 活方式: (一)爱护公共 财产,不破坏交通、水电、 通信等公 共设施 ; (二)创建十星级文明 户、五好家 庭、文明家 庭; (三)保持 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不随意堆放杂物; (四) 圈养家禽家畜,保持 圈舍卫生,不 影响周边 生活环境; (五)妥善处理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药包装物、 化肥包装物等生产废弃物,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 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 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所在单位应当为 志愿者和志愿 服务组织 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 勇为,按照有关规定 对见义 勇为人员 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第十六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 体及器官,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使用血液 时,依法保障合法权 益。 第十七条 鼓励机 场、车站、医疗机构、 大 型商场、景 区景点等公共 场所设置母婴室、残疾人专用卫生间或者 第三卫生间。 鼓励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的 卫生间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十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 人民团体、 社 会组织 聘请监督员对公共 场所不文明行为 予以劝阻;属 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 予以制止,报 告有关行政 执法 部门, 并协助取证。 鼓励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设立爱心服务 点,为环卫工人、 户外劳动者和其他 需要帮助的人员提 供饮用水、餐食加热、 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精 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定 期组织开展文 明城市、 文明村镇、 文明单位、 文明家 庭、 文明 校园等创建 活动。 组织、 指导 完善市民公 约,指导、 支持行业协会、 窗 口单位、 基 层自治组织、 社区、 学校等依法制定自律章程、 服务规范、 村规民 约、 居民公 约、 业主公 约、学生守则等自 律自治规范, 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精 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 建立健全表彰奖 励制度和 帮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文明 创建、文明行 为及促进工作 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 彰奖励,对 生活有困难的道德 典型给予帮扶。鼓励用人单位 择优录 用聘用道德 模范、 承德好人 、优秀志愿者等道德建设 先进 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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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承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2-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承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2-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承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2-01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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