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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0月28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引导和规范 公民的文明行为,提高公民 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以及 相关工作。 — 1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以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 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为目标, 坚持思想引领、以人为本、 奖惩结合 、 系统治理的原则 ,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 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形成自治、 法治、 德治相融合的长 效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统筹指导本行政 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 会工作机构负责落实本行 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五)受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六)负责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相 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 教育、 公安、 — 2 —卫生健康、 市场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 商务、 文化和旅 游、 司法行政等主管 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 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加强对文明行为的 宣传、 教育和引导 , 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社区 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其他 组织和个人应当 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同推进本市文明 城市建设。国家 工作人员、 先进模范、 社会公众人 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鼓励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根 据自身特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 并将其纳入任职培 训、岗位培训 内容。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积极参加扶贫帮困、扶老助残、慈善捐助、支教助学、 医疗救助、应急救护、 文明 劝导等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二) 见义勇为,参 加抢险救灾,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 3 —(三)无偿献血,依法自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 器官、遗体; (四)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本单 位场所、 设施设 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 园林工人和其他 户 外劳动者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免费停车、休息、如厕等便利服 务; (五)其他 鼓励和支持的文明行为。 第八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 秩序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 规范: (一) 着装得体,礼貌待人,文明用 语; (二)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 乘坐电梯有序站立、先下后上,上下 楼梯靠右通行;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自觉排队等候,先下后上或者先 出后进,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和抱小孩的乘客让座; (五)在文化体育等 公共场馆遵守观 赏礼仪; (六)在公共场所文明开展 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活动, 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方式,控制音量; (七)依法文明饲养犬类等宠物,按照规定办 证、 检疫,采 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 (八)其他公共场所 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文明 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 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 4 —(二)遵守 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在 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三)保持公共 厕所卫生,文明 如厕,不占用残疾人等群 体的专用卫生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 科学佩戴口罩,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 (五)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依 法配合相关检 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六)其他公共卫生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维护生态环境文明 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 积极参与长 江大保护等行动; (二)积极参加植树造林、爱护环境卫生等文明实践活动 , 争做生态公民; (三)减少垃圾生成,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置的相 关规定; (四)其他生态环境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 秩序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 为规范: (一) 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二) 驾驶机动车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 有序 通行;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 通过 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 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 时应当停车让行; — 5 —(四)主动 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 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 车辆; (五)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 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 动自行 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 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 侧行驶; (六) 爱护互联网租赁 车辆,规范 使用并有序停放; (七)其他交通安全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旅游文明 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 地风俗习惯、文化 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 爱护烈士以及历史文化人 物纪念设施, 爱护文物古 迹、自然景观和旅游设施; (三)遵守公 园、景区景点秩序,服从引导管理; (四)旅游经 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职 业道德,尊重旅游 者 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劝 阻其不文明行为;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 互动,理 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 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 隐私; (四) 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环境,遵守 网络秩序; (五)其他 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 6 —第十四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 范: (一) 医务人员 恪守职业道德,履行 医师职责,尊重患者 的人格尊 严,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二)患者及其家属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保持 诊疗场所的 整洁和安静,配合开展 诊疗活动; (三)患者及其家属依法、合理处理医疗纠纷; (四)其他 医疗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维护经商文明 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二)严格落实 包卫生、 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责任, 保持生产经营场所整洁卫生; (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其他经商文明 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维护社区文明 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邻里互相谦让,和谐友善相处; (二) 爱护公共物业和其他公共设施设 备; (三)开展 装修装饰、聚会聚餐、 文体 娱乐等活动 时,应当 控制噪声、合理安 排时间,避免干扰他人; (四)规范有 序停放车辆,电动车辆在指定 位置充电; (五)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维护乡风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7 —(一) 摈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二)遵守 村规民约,养成文明健康生活 方式; (三) 爱护村容村貌,保持房 前屋后干净、整洁,及时清理 和妥善处理生活 污水、 生活 垃圾,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 柴草等杂物,使用卫生 厕所; (四)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 娱乐活动, 弘扬和传承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 (五)其他乡 风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健康、低碳、绿色生活文明方面,提倡下列行 为规范: (一) 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 资源; (二)适 量点餐、取餐,厉行节约; (三)遵守餐桌礼仪,使用公筷公勺,健康饮酒,文明进 餐; (四)低碳生活, 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 骑车或者乘坐 公共交通工 具出行; (五)节俭、文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六)实施 绿色生态殡葬,文明、环保祭祀; (七)其他健康、低碳、绿色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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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2-1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2-1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2-13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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