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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水仙花保护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8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5日福建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水仙花保护管理,促进漳州水仙花文 化传承,推动漳州水仙花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所在地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漳州水仙花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漳州水仙花保护发展激励机制,安排资 金用于漳州水仙花标准的推广实施、传统种植区建设、品牌文 化宣传等产业发展举措。 第三条 市林业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漳州水仙花保护管 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漳州水仙花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 原则,负责漳州水仙花保护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第四条 漳州水仙花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 相结合、产业发展与文化传承相结合、品质提升与品牌保护相 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所 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有 关部门组织编制漳州水仙花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漳州水仙花传统种 植区范围、分区界线、保护措施和产业发展等内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漳州水仙花技术标准、产销信息 、 奖补政策等有关信息纳入政务信息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漳州水仙花生产经营者组建、参加漳州 水仙花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 鼓励和支持漳州水仙花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积极开展水 仙花技术研发、工艺推广等活动,为成员提供标准化生产、市 场营销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 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以龙海区九湖镇为主要区域 , 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传统种植区和二级传统种植区。一级传统种植区和二级传统种植区具体范围以漳州水仙花 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所 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预算资金,对在漳州 水仙花传统种植区内,按照规划要求、技术标准从事水仙花生 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助。 第十条 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依法加强漳州水仙花传统种植区的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电 力设施、种苗基地、园艺设施、科研、储藏 晾晒场所、生产技 术服务体系等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构建漳州水仙花文化传 播平台, 建设漳州水仙花文化主 题公园、文化展 示馆、传习体验馆等载 体,推动发展漳州水仙花文艺 创作、演出展览、旅游 节事等产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漳州水仙花 非物质文化 遗产 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 评审、认定、培训以及专项职业 能力考 核,建立漳州水仙花科研、种植和 雕刻人才库,促进漳州水仙 花传统技艺 永续传承。 支持漳州水仙花 雕刻技艺、民间传 说等各类文化项 目申报 各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 性项目和漳州水仙花种植、 栽培技艺申报国家重要农业文化 遗产。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漳州水仙花 历史文化、文 献典故和民间 传说的挖掘、整理、保护和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 教育部门将漳州水仙花文化编入 校本 课程教材。 鼓励和支持 学校开展漳州水仙花文化 普及教学和雕刻技艺 学习培训,推广传承漳州水仙花文化。   鼓励广 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 媒体通过 播放或者刊 登文艺作品、发布公 益广告、开设专 题专栏等方式,加强对漳 州水仙花文化保护传承和 创新发展的宣传。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漳州水仙花原种保护、 新品 种研发 繁育工作,建立水仙花种源基地和种质资源 库,做好种 质资源的 收集、鉴定、登记、保存和推荐使用工作,对 获得国 家业务主管部门 授予的植 物新品种所有权人 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漳州水仙花生产经营者与 高等院校、 科研机 构开展漳州水仙花 新品种研发 繁育、提纯复壮、花期调 控、无土栽培、机械种植、 冷藏保鲜、包装运输等产学研融合 和校企合作。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漳州水仙花科技项 目,市人 民政府应当 给予政策和经 费支持;取得科研奖项成 果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发挥漳州水仙花龙 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 示范带头 作用,鼓励支持开展 涉及漳州水仙花保护发展相关项 目的策划、 融资、建设、 运营,引导龙 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 户联合经 营,提 高漳州水仙花生产经营水 平,带动漳州水仙花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漳州水仙花生 产经营者 申请使用“漳州水仙花 ”地理标 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 志专用标 志。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符合 条件的漳州水仙花生产 经营者 申请“漳州水仙花 ”农产品地理标 志。 第十九条 “漳州水仙花 ”地理标 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 向 社会公布 使用“漳州水仙花 ”地理标 志证明商标的许可条件和 要求, 履行地理标 志证明商标许可管理职责, 并按照规定 向国 家知识产权 局报备许可信息。 “漳州水仙花 ”地理标 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 志专用标 志的使 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种植漳州水仙花,确保产品质 量符合 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擅自使用或者 伪造“漳州水 仙花”地理标 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 志专用标 志,或者 使用与地 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 志专用标 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 能误导消费者的文 字或者图案标志。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按照 其规定予以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市其他适合种植漳州水仙花的产区, 由所在 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纳入漳州水仙 花传统种植区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关于县(区)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依 法适用于漳州 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漳州市常 山 华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福建漳州 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漳州 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漳州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漳州水仙花保护管理办法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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