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 (2017年4月26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5日福建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1年10月28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 若干规定〉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2021年12 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整洁、有 序、文明的城市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是指 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亮化履行 相应的责任要求。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 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 制,保障所需经费投入,完善相关设施建设,提高市容和环境 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责任区管 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 管、公安、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区管理的实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区管理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工作。 第六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横 向为建(构)筑物沿街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沿街墙基至 人行道路沿石;立面为建(构)筑物沿街外立面。 责任区范围存在争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 相关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 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 并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物业服务企业为 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 会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 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 单位为责任人; 尚未开工的 建设工程用地 或者收储土地,建设 单位或者国土资源部门为责任 人; (三)文化、体育、公 园、广场、公共绿地、 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经 营、管理 单位为责任人; (四)商 店、超市、集贸市场、 专业市场、 宾馆、饭店等 场地,经 营、管理 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关、 团体以及企事业 单位管理区域,本 单位为责任 人; (六)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及 岸线,管理 单位为责任 人; (七) 停车场和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经营、管理 单位为 责任人。 责任人 中有经营单位的,经 营单位为责任人; 无经营单位 的,管理 单位为责任人。 责任人存在争议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 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 谁使用、谁负 责”的 原则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 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 ,并在醒目位置进行标 示。 责任人 拒不签订责任书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可以向责任人下 达责任书。 责任书文本 格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第九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 持责任区内市容市貌整洁,履行下列责任要求 : (一)不 得违反规定超出门窗、外墙经 营; (二)不 得违反规定实施 搭建、放置、悬挂、张贴、涂 写、刻画等行为; (三) 户外广告、 招牌设置符合国家城市容貌 标准; (四)饮食业油烟净化、排放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 准; (五)机动车有序停放在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 停 放点。 第十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 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履行下列责任要求: (一)生 活垃圾袋装,定时定点投放; (二)不 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 保持责任区内绿化亮化完好,履行下列责任要求: (一)不 得违反规定占用绿地、 损毁苗木、采摘花果; (二)不 得借助树木架线、拴系物品; (三)设 置或者使用管理的 夜景灯光和广告 招牌亮化设施 无缺损、断亮现象。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及 时劝阻、制止责任区内 他人违反 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劝阻、 制止无效的,应当及 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 理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 为,有 权劝阻并可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投 诉、举报。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 完善投 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 诉举报电话、公众微信 平台等,及 时核查处理公 众投诉举报事项。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进行曝光。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区)人民 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 播、电视、报刊、网 络等公众媒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 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 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 意识。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责任人 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 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 时处置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 包”责任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 每季度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责任人 落实市容和环境卫 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 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实施 情况考评制度,考评结果纳 入绩效考核内容,对 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成 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机关、 团体以及企事业 单位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 情况作为创建文明 单位的重要考评内 容。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责任区内 ,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 市管理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 (一) 违反规定超出门窗、外墙经 营的,处 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规定实施 搭建、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 画等行为的,处二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 户外广告、 招牌设置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 标准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对 单 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规定占用绿地、 损毁苗木、采摘花果的,处 五 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 借助树木架线、拴系物品的,处 五十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 (七)设 置或者使用管理的 夜景灯光和广告 招牌亮化设施 缺损、断亮不及 时修复的,处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责任区内的 饮食业油烟净化、 排放不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部门 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依法给予 处罚。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责任区内的机动 车未有序 停放 在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 停放点的,由市、区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 或者市、县(市、区)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依 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阻碍有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 的,由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 定给予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和街道办 事处、镇人民政府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 玩忽职守、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2021-12-2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2021-12-2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2021-12-2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2021-12-2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1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