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鹤岗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9日鹤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3 日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以 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 民政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多元化投资城市供热基础 设施建设,实行智慧供热,推行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 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 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 热单位查询施工区域供热设施以及地下供热管网等相关情况,影 — 1 —响供热设施以及地下供热管网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 当与供热单位商定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六条 供热期为当年 10月10日至次年4月30日。市、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 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 停热。 第七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卧室、起 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 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 标准要求。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 第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调试、运行,按 时供热,保证供热温度达到本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温度标准。 第九条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居民用户和非居民 用户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供热主管部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 动机制。 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单位,热电联产机组应当合理分摊热、 电成本。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供热成本监审, 供热成本 监审周期不得少于一年,根据成本监审结 果适时调 整热价。调 整 热价时,应当公布热 费价格组成,组 织召开定价 听证会广 泛听取 — 2 —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一条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 更新、改造、维修、养 护、清 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共用供热设施和居民用户 入户管网的 更新、改造、维修、 养护、清 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 费用计入热费成本,供热 单位不得 另行收费。 居民用户应当 对其室内供热设施 履行保护 义务。居民用户室 内供热设施的维 修、养护、清 洗、除锈可以委 托供热单位实施, 供热单位不得 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 另行收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 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 施为由, 拒绝为居民用户维 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 修期内的 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 单位承担。 供热工程保 修期满后,供热设施 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 建设单位应当 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 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和 供热举报、投 诉及争议解决机制,及时 受理和解决用户诉求。 供热单位应当向 社会公开 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服务程序、 收费标准和 服务电话,停止供热可能 对用户造成影响的,应当及 时通知用户。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3 —— 4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鹤岗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定2021-12-2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鹤岗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定2021-12-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鹤岗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定2021-12-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鹤岗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定2021-12-2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1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