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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5年1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 、 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1年12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 大会议事规则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2 —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 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 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 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 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 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3 —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 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 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 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 会召集。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 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 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 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名单;— 4 —  (四)根据 需要,提出 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 查委员会的成员 名单草案;   (五)审议通过代表 资格审查报告;   (六)审议通过 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 工作报告;   (七)会议的 其他准备事 项。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 通过视察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原选举 单位和人民 群众的意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 十日前, 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 讨论的主要事 项通知代表。在省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 研读讨论 拟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 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 拟讨论 的主要事 项的有关情况。 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 院、省人民 检察院应 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 将拟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 及 说明发给代表, 征求意见。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 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 按照选举单位 组成代表团,代表人 数较少的选举 单位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 驻鄂人民解放军和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的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 5 —  各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 长、副团长;按照便于审议的原则, 可以分 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条 代表团团 长召集并主持本团全体会议,组织本团 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反映本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 意见,主持在本团会议上的询问、质询, 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 的决定和有关事 项,处理本团的 其他工作事 项。代表团 副团长协 助团长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 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 其他 准备事 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常务委员 会提出的主席团和 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 及会议的 其 他准备事 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 以对主席团和 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 及会议的 其他准 备事项提出调 整意见,提 请预备会议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 间需要设立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 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 代表中提 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6 —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产 生, 由常务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团 长、有关国家机关的 负 责人和有关方 面的代表组成, 其人数为代表总 数的百分之八 至 百分之十。   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 员,省监 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 院和省人民 检察院的负责人一 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 责是: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各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 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 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提出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人选 ;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 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决定 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 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 副主— 7 —任召集并主持。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 届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 副主任,或者本次会议 秘书长召集并主 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 若干人、大 会各次全体会议的 执行主席 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 项:   (一)会议日程; (二) 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 截止时间; (四) 其他需要决定的事 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 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 对主席团职权 范围内的事 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 对会议日程 安排作出调 整;   (四)必要时,召开代表团团 长会议, 就议案和有关报告 的重大问 题听取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 讨论,并 将讨论的情 况和意见 向主席团报告; 就重大的 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 选的代表进行 讨论,并 将讨论的情况和建议 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 需要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召开全体会议 就议案 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 8 —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 处理主席团职 责范围内的其他事 项。 主席团会议 讨论重大的 专门性问题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 召集有关机关 负责人参加会议, 汇报情况, 回答问题。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大会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 交付的事项,处理会 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 工作。 秘书处可以设立 若干工作机 构。 第十七条 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是代表的法定职 责。 代表应当 按时出席会议, 遵守会议纪律,依法 履行职责。 代表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 因不能出席的,会前由选举 单位向常务委 员会办理 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 间由代表团 向秘书处办理书面 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 止其代表资格。 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 缺席的原 因。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依法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不 是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 察委员会主任、 省高级人民法 院院长、省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 (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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