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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种子条例 (2022年1月1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四章 品种管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加强种业科学技术 研究,激励育种创新,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 -1-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种业,维护国家种源 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 新,以及品种管理、生产经营、扶持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 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本市推进种业之都建设,促进种业科技自立自强、 种源自主可控。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将种 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种业创新纳入国 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内容,统筹协调解决种业发展重大问题,制 定长期稳定支持政策措施,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制 定和实施本市种业发展规划,并将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有关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区种业发展规划 。 本市种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市、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2-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知 识产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种子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种子 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 害时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 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第七条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和 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取得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照国家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和科研 机构、高等院校等 应当加强种子基础科学技术知识、种源安全 形势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宣传,营造现代种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种子法律法规的行为 。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 健全完善投诉和举报制度,公 开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 理。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 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定位, 遵循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支持、多 元参与的原则,建立健 -3-全鉴定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按 照国家要求,编制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 立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和分 级分类保护体系,建设种质资源大 数据平台,提升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能力。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未经批准不得 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等特 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列入本市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应 当经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 批准。 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由市农业农村、园林绿 化部门分别制定,并 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 开展种质资 源普查和专项调查,收集、整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种质资 源。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发 布种质资源登记信息 和公布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可以根据 需要建立种 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根据实际 情况,将下列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分别纳入 其中予以保护: -4-(一)列入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 (二)农作物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特色地 方种; (三)珍稀、濒危树种和古树名木、主要乡土树种、本市特 有的林木种质资源 ; (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 占用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 应当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 负责确定种质资源库 (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等的种质资源保护 单 位。 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或者服务协议开展下列种质 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工作,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 提供相应支 持和保障: (一)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收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 更新、交流和共享利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二)加强种质资源保护 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 展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发掘优异基因,建立DNA指纹图谱库, 创制优异种质; (三)加强种质资源相关 专业技术培训,强化技术支撑,稳 -5-定壮大专业人才队伍。 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可以利用种质资源 库(圃)、种质资源保 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因地制宜设置科普教 育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从境 外引进种质资源,丰富本市种质资源多样性。市农业农村、园林 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木种 质资源的检疫隔离机制,对引进的种质资源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 和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快速通关机制,提高通关便利性。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从 境外引进的种质资源进 行登记,依托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做好样品保存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 境外机构、个 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许 可。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种子企业及其 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种质资源保护,并 按照规定登记其保存的种质 资源信息。 因科研和育种需要使用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的,有关 单 -6-位和个人可以向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种质资源保护单位 具备提供条件的,应当提供,签署种质资源获取与利用协议并做 好跟踪记录;不具备提供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十八条 育种创新应当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坚持市场 导向、企业主体、产学研用结合。 第十九条 本市强化种子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推动 不同层 次和规模的种子企业协调发展。支持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 企业发展,重点培育具有人才、技术、资本优势的领军企业,培 养具有资源、品种、模式优势的特色企业。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支 持种业智库、种业科技服务机构等专业化平台发展,为政府、企 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鼓励社会单位开展植物新品种测试、种子质量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 前沿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 常规农 作物、林木育种等研究, 提高育种基础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  支持种子企业通过组建创新 联盟、产学研用创 -7-新联合体和共设研发基金、共建实验室等方式,与科研机构、高 等院校在育种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优异基因挖掘、新种质创制、 新品种培育等方面开展创新合作。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制定并组织实施育种高 精尖创新攻关计划,聚焦重大基础理论研 究、育种关键核心技术,选育优质高效品种;创新项目立项和组 织管理机制,遴选、支持优秀技术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种业科 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尊重、维护和保障种业科技 成果转化中各 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或者育种方法发明 专利权 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权利人有权依法 获得相应的经济 利益。 鼓励和支持采用转让、许可等方式转移转化种业科技成果。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以以植物新品种权、 专利权、种质资源和 技术方法等资源与种业企业进行合作。 第二十四条  本市将植物新品种权、育种方法发明 专利权等 育种领域知识产权纳入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 系,建立健全跨区域 跨部门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育种领域知 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种业交流交易。举办种业大会、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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