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1年12月27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 过 2022年1月15日山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2—丽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 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 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 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 义务,有举报、制止损害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共建等 形式,参与城市绿化。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与创新,推广应用绿化建设 管理养护先进技术。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绿化主 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第十条 城市新建工程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 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 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 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 分之二十; (三)学校、医院、休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 部队驻地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并应当按照要求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 带; (六)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 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 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 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标准, 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市城市 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指定的区域出资进行 异地绿化。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 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确因 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 意,可以推迟,但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 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 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 监督制度,确保绿化工程质量。城市绿化工程的设 计和监理,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 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 计方案组织施工,不 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 关审批,但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降低绿化用地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山体、 湿地、古树—5—名木以及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 具有大同历史 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 城市绿化应当科学 配置植物,坚持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 结合,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 件的植物种类,推广市树、市花的 种植。鼓励建设露天林荫停车场。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 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得 少于一米;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与树干外缘的水平距 离不得少于一米; (三)高压输电线距树木的垂直距离不得少于九米。 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 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 措 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绿线 由市人民政府根据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划定、公 布。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6—质和划定的绿线,或者改变、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 貌、 水体和植被。 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 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植 物疫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加强 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控。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由市、区城市 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管界内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 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 由产权单位负责,无法 确定产权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居民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由该居民个人负 责; (五)铁路、公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 有关单位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七)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7—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 清或者有 争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管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其他养护单位以及个人, 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标准和技术规 范,对管辖范围内的树木 花草和绿化设施进行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树木花草所有权和 收益按照以下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者群众义务劳动在公园绿地、风景林 地、防护林地、道路绿地 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花草 归国家所 有; (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的树木花草 归业主或者种植者所有; (四)居民庭院内树木花草归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的 古树名木建 立档案,设立标志,加强监管,进行重点保护。 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和损毁古树名木。确需移植的,应当经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 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8—修剪城市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 办理审批: (一)二十株以下,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二十株以上(含二十株),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限制反季节移植树木;确需移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 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树木,经市城市绿化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 无移植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无保留价值 的; (四)严重老化、衰弱,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景观价值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六)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每砍伐一株树,应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2022-01-1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2022-01-1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2022-01-1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2022-01-1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0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