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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1 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 (2021年12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 议通过2022年1月14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研究开发 第三章成果转化 第四章技术创新 第五章科技人才 第六章科技金融 第七章创新环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 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 化,加快建设区域创新中心,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 · 201·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1 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 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治理 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催生发展新动能,推动科技优势转化为发展优 势。 第四条本市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统筹协调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的 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战略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推进重大事 项、评估督查重点工作、开展政策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贯 彻落实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将科技创新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逐步提高科技创新经费投人的总体水平;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 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保持稳定增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并按照规 划制定年度科技创新计划。 第六条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 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科技创新工作。 第七条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 会、商会、学会、联盟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在创新链相关环节的作用,积 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制度,定 期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科技创新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集聚创 新资源,推动长春科技创新城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 新链布局产业链,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质升级汽车、 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培育布局生命健康、下一代信息网络等未来产业,打造创新产业集群。 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 ·202·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1 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利用农业 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加强农业与科技融合,推动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 黑土地保护与利用,优先发展现代种业,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 系,形成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安全保障协调工作 机制,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强化重点产业供应链安 全管理和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第二章研究开发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科技 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强原始创新 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建设世界一流 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支持科研院所建设国际一流研究开发机构,优化学 科和研发布局,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鼓励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健全学科协同和多学科交叉融合 发展机制,支持跨校跨院整合提升优势特色学科,促进科教协同、教研相 长、产教融合。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或者联合基金,为基础研 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提供支持。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 民政府另行制定。 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人基础研 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 发机构建设科技创新基地、科技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等。 技创新平台,优先列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在用地保障、配套设施、财政 资金、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科技创新平台的正常运 ·203·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1 行。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科技创新 资源,整合和设置科研实验基地。 鼓励设置综合性科研实验服务单位,为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 构和科技人员提供科技实验服务。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 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合作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 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究开发、技术创新、 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在建设运营、建设用地、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人才 引进、职称评审、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 构以及科技人员,围绕现代农业、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光电信息、生物医 药、生命健康、新材料、数字经济、新能源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组织开展 研究开发。 支持开展绿色低碳技术开发,加速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 第十九条完善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推行 “揭榜挂帅”、“后补助”等模式,以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 向,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及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攻关,弓引 导合作各方依法约定权利和义务。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 攻关项目。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财政部门应当改革完善财政 科技研发经费管理,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简化科研经费预算编 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改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结 式避免对科技创新活动的行政十扰,健全科技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等制 度,按照下列要求,对科技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 204·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1 (一)精简科技项目申报要求,整合管理环节,对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已有的材料,不得要求申报人重复提供; (二)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在三年内的项目,以承担 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以抽查方式实施过程检查; (三)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 价验收。 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科技项目经费审计工作,加强各级审计部门之间的 沟通,采取审计结果共享、互认等方式避免重复审计。 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情况和过程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应 当不予公开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完善科技成果 转化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优 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 障。 第二十三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 当在科技项目任务书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和义务、 转化期限、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许可他人实施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 项目承担者在约定转化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主管 部门可以将该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依法许可 他人实施。 第二十四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 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 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 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 等。 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 部留归本单位。 · 205·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1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 入力度,支持企业承接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 第二十六条本市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技人才职 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 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人当年本单位工 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企业、高等学校、 研究开发机构、社会组织、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健全 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探索和运用分类评价方法,建立以成果创新水平、转 化应用绩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究 开发机构和个人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 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服务。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建设, 支持综合性和专业性中试基地建设,为科技成果实现工业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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