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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1998年9月8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5 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 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 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 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保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 1 ─ 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农村集 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 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 务管理活动。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改为 居民委员会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 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执 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 理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以及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 会计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 账方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或 者五人组成,其中群众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二以上。─ 2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会计 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会(以下简称成员大会 )或者经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成员代表会议 )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 决确定。 监事会的负责人由监事会成员 推荐产生。 第八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 度、审核财务计划 ; (二)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以及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 ; (三)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审查各项收支,否决不合 理支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 (四)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对损害 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章程或者成员大 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依照 规定对管理人员提出罢免或者解聘建议; (五)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决定审查财务账 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并公布审查结果 ; (六)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 告财务监督情况 ;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授─ 3 ─ 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成员在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期 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 当按照规定支付其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结合工作实际 确定。 第九条 监事会集体行使职权,作出的民主理财决定或者 意 见应当经监事会成员过 半数同意。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 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计 划。财务计划主要 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固定资产购建更新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农业 技术推广投资计划、收益分 配计划等。 财务计划应当由监事会参与制定或者经监事会审核 同意 后,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有关 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入 包括:财政转移支付 等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和其他 资金收入。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 规定及时足额直接支付到村级账户。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纳入村集体经济 组织会计核算。─ 4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金应当实行账、 款分管, 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 库,不得现金结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 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 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村务 卡结算制度。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结算,应当使用省 统一监 制的专用票据。禁止无据收款。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 健全资金支出审批制度 。 各项支出事项,经 手人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 签字,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 章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权 限 批准;超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权 限的支出,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 研究决定;计划外重大事项的支 出,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 限和村集体经济 组织负责人集体的审批权 限,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讨 论决定。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非生产性支出应当实行 总量 控制,具体标准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 5 ─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展生产、兴办基础设 施或者 进行其他重大项目的投资,需要借贷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 织负责人集体研究提出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再由成员 大会讨论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 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 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债权债务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村集体资产为其 他 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公务活动借款的,应当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借 款手续,在公务完毕后一个月 内结清账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 因特殊困难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借 款的,应当经监事会审核 同意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 登记、保管、 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 台账管理、定期盘点,做到账账、账 据、账实相符。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提 取折旧费,用于固定 资产的购建更新。 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和报废处理,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 6 ─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资产。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 配备会计主管人员、出纳 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不得相 互兼职。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及其近 亲属不得担任本村会计人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 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 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集体所有。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 从当年的净收益中提 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后,进行收益分 配。公积金主要 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 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 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标准 健全完善三级联网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流转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 流转交易 市场公开交易。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应当接受上 级主管 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7 ─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执行财经制度,实行会计监督; (三)参与拟定财务计划,考核、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 况; (四)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 料,完成有关财务资料的 汇总、上报工作; (五)做好财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六)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 权、审批权、收益权不 变的情况下,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有关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代理会计业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 托代理的,应当与受 托方签订 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应当确定若干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代理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会计业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 托代理的,应当配备一名主办 会计。 第二十六条 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会计人员的主 要职责是: (一)分村、分户建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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