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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 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 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按照本 规则的规定议事。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召开以及会议期间 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 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 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省人 — 2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 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 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 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 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 3 —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 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 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 干人。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 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 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 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 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 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 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 — 4 — 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 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 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 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 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 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 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 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 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 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进行必要的调整。 — 5 —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 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 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 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 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 应当向主席 团报告。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 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 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 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 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 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 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议召开前 应当由选举单位通过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事机构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由 所在代表团向会议秘书 处书面请假。会议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 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 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 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严格遵守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 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 — 6 — 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省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参照 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 应当合理安排会议 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举行秘密 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 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 闻发布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 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 言人。 会议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接受新 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 接受新闻媒体采 访。 — 7 —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报 刊、广播、电视、互联网 等媒体进行 公开报道。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推 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 ,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 供便利 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 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或者代表十人以上 联 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 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 经由主席 团决定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 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 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 候,可 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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