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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 条例 (2021年12月2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湖 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倡导 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 、 — 1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弘 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 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 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建立共 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推进 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 促检查、考核表彰。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 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2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 人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 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 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尊重、爱护和 正确使用国旗、国徽, 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公共 秩序行为规范 : (一) 举止文明,用 语礼貌,着装得体,不在公共 场所喧哗、 粗言秽语、袒胸赤膊; (二) 购买商品、等 候服务、使用公共设施自 觉排队,不插 队; (三) 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使用自动 扶梯依次有序; (四)观 看电影、演出、比赛、展览或者参加 群众性活动, — 3 —服从管理,遵守 秩序,保持 现场整洁; (五)开展 健身、娱乐、集会、庆典、宣传、经 营等活动, 合理选择场地,控制时间和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爱护公 交站牌、充电桩、路灯、消防栓、宣传 栏、健 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七)遵守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 地的礼仪规 范; (八)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 配合应急处置,不聚 集、围观、起哄; (九)其他公共秩序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公共 环境卫生行为规范: (一) 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文明 如厕,维护公共 厕所卫生清洁; (三) 减少垃圾生成,实行 分类投放,不随意倾倒、抛撒、 堆放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 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 不随意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六) 不在禁止的区域内 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七)不违反规定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 性塑料制品; (八)不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上刻画、涂写; — 4 —(九)不随意张挂、张贴、散发、喷涂广告; (十) 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十一) 咳嗽、打喷嚏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或者呼 吸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十二) 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交通安全 秩序行为规范 : (一)行人通过 路口或者人行 横道时,按照 交通信号灯指示 通行, 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在 确认安全后通过; (二)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 下后上,主动为行动 不便的乘客 让座,不抢占、霸占座位,不妨碍安全驾驶; (三) 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 车辆规范停放、停靠,不占用、堵塞通道和 专用停车 泊位,不妨碍通行和 影响市容; (五)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非法揽客、无故拒载、途中甩客、 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搭载其他乘客; (六) 驾驶车辆行经路口、人行 横道和积 水、泥泞、易产生 扬尘的路段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 时停车让行; (七)驾驶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拨打、接听手机, 不闯红灯,不超速、逆行,不随意穿插、掉头、倒车; (八)非机动车应当在 非机动车道内行 驶,在没有非机动车 道的道 路上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不在机动 车之间穿行; — 5 —(九)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 车佩戴安全头盔; (十) 摩托车、电动自行 车不加装车篷; (十一) 不丢弃、侵占、损坏共享车辆; (十二) 其他交通安全 秩序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社区行为规范 : (一) 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 睦共处, 互相帮助; (二) 从事房屋装修或者户外施工活动,避免噪声、粉尘、 污水等影响环境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 不违反规定将 住宅、车库改变为棋牌室、餐馆等经营 性用房; (四) 不擅自改装、连接户外管道或者线路; (五) 不占用、损坏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 (六) 不在建筑物公共门 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 出口 为电动车充电; (七)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八)不乱吊挂、晾晒、堆放物品; (九)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 不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和 种植植物; (十一) 其他社区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乡村行为规范 : (一)维护村 容村貌,保持 房前屋后环境整洁; — 6 —(二) 圈养家畜家禽,保持 卫生清洁,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三) 不占用道路打场晒粮; (四) 妥善处理农用薄膜、化肥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 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五)保护 古民居、 古桥、古树名木等人文和自 然资源; (六) 其他乡村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家庭行为规范 : (一) 孝老爱亲,履行赡养义务, 看望照料老人; (二) 夫妻和睦,勤俭节约,培育和传 承良好家 风; (三) 注重家教,关爱 未成年人成长,培养文明行为 习惯; (四)家庭 成员互敬互爱,互相扶持,不虐待、遗弃或者实 施家庭 暴力; (五) 其他家庭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文明养 犬,按照规定定 期为犬只 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和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 犬只出户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链)牵引等安全措施, 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 就医,遵守 诊疗制度和 医疗卫生服 务秩序,尊重 医疗卫生人员, 配合开展 诊疗活动,依法解决医 疗纠纷,不威胁、辱骂、伤害医疗卫生人员和在 医疗场所聚众 滋事。 — 7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 医德,关心爱护和 平 等对待患者,尊重 患者人格尊严和知情同意的权利,保护 患者 隐私,不过度诊疗和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 上网,理性表达,抵制网络谣言, 不编造和传播虚假、暴力、低俗、淫秽等违法信息,不利用网 络进行赌博、诈骗,不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 权益。 网络运营者应当 依法办网,强化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加强 网 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传播健康信息,维护 网络安全和 秩序。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 旅游,服从景区管理,尊重当 地风 俗习惯、文化传统和 宗教信仰,爱护文物 古迹、风景名胜、旅 游设施和 生态环境,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和从事危及自身、 他人安全的 活动。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 完善旅游设施,维护 旅游秩序,规范经 营服务行为, 不从事虚假宣传、强制 消费、欺客宰客活动。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用 餐,践行 “光盘行动”,按需适 量点餐、取餐,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进食,不酗酒。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开展 反食品浪费宣传,在 醒目位置张贴 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推行 分 餐制,提 醒消费者按需适 量点餐、取餐。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 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不在禁止吸烟场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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