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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30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批准;根据 2021年12月27日鞍山市第十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修改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1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 输、分类处理和源头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 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 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 动物尸体、粪便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 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 — 2 —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 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 成直接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 废电子产品、废灯管灯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过期 日用化学品等 ;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废弃 物,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主要 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 叶、果皮、废弃食 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 圾外的生活废弃物。 第五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 遵循政府推动、 全民参与、城乡 统筹、因地制宜、 简便易行的原则, 逐步提 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水 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协调机制, 将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目 标,统筹设施规划布 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 化、资源化、 无害化的政 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生活垃圾分类管 — 3 —理工作, 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 标,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 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 导督促本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生 活垃圾分类 义务。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 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 分类投放的 宣传教育、指导等工作, 引导居民、村民开展生 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的主管 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 综合协调、指 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生 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 协调管理、监督 检查 等工作。 发展改 革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和处理设施 项目立项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负责垃圾处理 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 发布取得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对有害垃圾的收 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 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 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和可回收物回收利用 信息平台建设, 研究可回收垃圾源头减 量等工作。 — 4 —自然资源、 财政、行政 审批、城市管理、市 场监管、 交 通运输、 农业农村、教育、文旅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情况和自然条 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 集、运输和处理分类管理 模式。 城乡结合 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和其他有条 件的地方,应 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系统。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 知识及政策宣传,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培育公众生活垃圾分类的文明 意识和养成生活垃圾 分类的文明 习惯。 广播电台、电视 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 体应当进行 普及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 知识的公益宣传。 机场、车站、场馆、公园、饭店、商场、超市、商铺、 商用写字楼、市场等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 营者,应当 采取各 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 宣传。 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 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 输、处理、回收利用以及 科技研发等活动。 鼓励志愿者队伍及其他 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 宣传、引导和服务等活动, 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 履行生活垃 — 5 —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产生生活垃圾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 缴纳生活垃圾 处理费。 本市按照 “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逐步建立计量收 费、分类计 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 费制度。具体 办 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 土空间总体 规划等, 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 专项规划,经批准 后实 施。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 分类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 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 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用 地,未经 法定程序,不得改 变用途。 农村应当建设与实际 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按照便民、环 保、经济、 高效的原则, 组织制定建设工 程配 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 范,并向社会公布。 — 6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 项目,应当按规 范 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建设工 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 项目主体工 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 费 用纳入建设工 程总投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 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场所。确有 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 的,应当经所在 地的市、县(市)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 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同意后核准,并 采取防止污染环 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涵盖生 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鼓励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 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八条 生产经 营者应当 遵守限制产品过度包 装的强制 性标准,避免过度包 装;生产、 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 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 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该产品和包 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在本市 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 使用电 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 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 — 7 —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 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 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 多种规 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 价 优惠等机制, 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条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 销售和使用不可 降解塑 料袋等一次 性塑料制品。 住宿经营者应当 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 再生利用产 品,不得在经 营活动中主动提供 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餐饮服务等经 营单位应当设 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 者适量 点餐,不得主动提供一次 性餐具。 第二十一条 政府 采购应当按照规定, 优先采购可循环利 用的产品。 机关、国有 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 组织应当 实行绿 色办公,使用有利 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 备和产品, 提高再生纸的 使用比例,减 少使用一次 性办公用品, 内部办 公场所不得 使用一次 性杯具。 鼓励民营企业、社会 组织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 品,减 少使用一次 性用品。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 农业农村、商务、市 场监管 等部门应当加强对 农产品产 地、集贸市场和超市等的管理, 逐步推行 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 广使用菜篮子、 布袋子。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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