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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2月16日云浮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 公民道德建设,促进社会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 符 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不违背公序良俗,体现社会文明进 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 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 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 工作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考评体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有关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落实各 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网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 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督促本地 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 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 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提出意见 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 情况予以反映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先进模范人物 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 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 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 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相 互礼让 ,遵守秩序;乘坐 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得抢占 他人座 位,主动为老弱病残孕 、携带婴幼儿 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 座; (三)在公共场所不得喧哗或者故意 制造噪音;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广场舞、露天演 唱、宣传、健身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 地、时间,遵守环境噪 音管理有关规定; (四)遇到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 全事件等公共突发事件时服从 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五)在英雄烈士纪念 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 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六)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 、体育比赛 等,遵守活动现场秩序,不得以谩骂 、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 乱秩序;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干净、整洁; (二)不得随地吐痰、吐口香糖 、便溺、乱扔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投放垃圾 ,不得乱倒垃圾 、污水;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呼吸道传 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使用公厕后即 时冲水 ,非残障人士不得占用无障碍卫生间; (六)临路临 街的单位、门店、住户落实门前责任制, 做好门前环境卫生、容貌和秩序维护工作; (七)不得在城市市区内饲养鸡 、鸭、鹅、兔、羊、猪等家 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 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公共卫 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维护市容与环境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 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建成区私搭乱 建; (二)维护市容整洁,不得随意涂写 、刻画、粘贴、喷涂 不得污损 公共场所标示物; (三)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 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 场所堆物堆料 、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 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 置环境 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 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活动结束时清 除设置的设施; (四)牌匾、橱窗、条幅、电子屏标语 及商业广告等应该 用语规范、内容文明; (五)规范有序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得妨碍 其 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使用地锁、地桩、其他物品占 用公 共停车泊 位; (六)爱护花草树木 ,未经允许不得采摘花果 、攀折树 枝; (七)其他维护市容与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住宅小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 下列规定:(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得占用公用设施,不得 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不得占用公共绿地种植私 人 作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 通道和疏散通道; (二)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 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三)不得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 其他 障碍物; (四)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五)其他住宅小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参与乡村 振兴工作,培育文明乡 风、良好家 风、淳朴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二)遵守村庄规划、农房管控和村庄风貌提升等村庄 建设管理规定; (三)不得随意 丢弃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科学 合理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业物资包装等农业生产 废弃物; (四)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使用无害化卫生户厕; (五)自觉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民居、古村落等 乡村人文和自然资源; (六)不得在公路上晒粮,堆放物品 ,设置路障;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养犬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管理好所养犬只,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携带犬只外出,由成 年人用牵引带牵领并佩戴口 嚼、嘴套,或者装 入笼内,主动 避让行人,即时清 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三)除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 禁止携带 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以及进入办公楼、学校、幼 儿园、医院、体育场馆、会展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影剧院、商场、宾馆、酒楼等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设有禁止犬 只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四)其他文明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倡导文 明祭祀、绿色祭扫,抵制封建迷信。 不得在城市市区内的道 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 搭设 灵棚,吹打念经,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不得违规建造坟墓。鼓励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第十六条 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支持和鼓励下列文 明行为: (一)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等见 义勇为行为; (二)无偿献血和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 织)、遗体; (三)参与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抢险赈灾、医疗救助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四)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等方面的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 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方面 ,倡导下列文明 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行为: (一)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二)爱惜粮食,避免餐饮浪费; (三)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使用塑料袋和 一次性用品; (四)优先选择乘坐 、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 机动车 出行; (五)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节庆、婚庆等事宜, 不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 (六)其他文明健康 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行为。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 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 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 相关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推进新时 代文明实践中心(所、 站)建设,组织开展文明创建等实践 活动。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加强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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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05-0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05-0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05-0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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