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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 (2022年1月1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 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三章 网格共治和服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优化基层公共 服务和管理,推进自治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共2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 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 村民小组及其他特定空 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是指在网格内整合各 方面力量,配备管理服务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 科技信息化 等多种手段,协助做好网格内党的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 共事件应对、安全生产、 乡村振兴、为民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 主协商、 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 法治保障、 科技支撑的原则,促进 基层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融合。 第四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 协调、 指 导、监督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并给予经费保障。 自治州、 县(市)公安、 检察院、 法院、 司法行政、 民政、 信访 、 环境监督、 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 消防、 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单 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 化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具 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3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具体工作 ,并发动组织村(居)民参与城 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网格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 中心),负责自治州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 查。 县(市)、 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中心与同级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承担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的指挥调度、 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 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六条 网格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网格化服 务中心组织村(社区)划分,并根据工作 需要适时调整。 网格的 划分和调整 情况应当及时报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备 案。 城市社区网格一 般由二百户至三百户构成。农村网格一 般由 三百户构成,也可以以村民小组、 片区为单元构 成。 根据需要,在学校、医院、 商务 楼栋、企业可以划分 专属网 格。 第七条 自治州网格化服务中心应 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网格 编码编制规范,组织 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 编码。 网格 编码具 有唯一性。 第八条 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主 要包括下列事项:4(一)村(社区)、 非公有制经 济、 社会组织等领域党建信 息的采集、上报、反馈等工作内 容。 (二)维护稳定、 民族 团结进步、平安建设、 社会治安、 流动 人口和重点人员服务管理、 矛盾纠纷排查、出租屋管理、信访等 领域信息 采集、上报、反馈等工作内 容。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 预防处置、 一 般治安事件 处置和 重大活动安全 秩序维护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 防 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 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 报告。 (五) 宣传法律、法规和 国家方针政策;依法采集、登记、 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 口、房屋、 单位、 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 动 态 信息;协助村(社区)党 群服务中心、 警务站室为网格内村 (居)民 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以及 就业创业、 社会保障、 民政、 卫 生健康等民生公共服务。 (六)自治州、县(市) 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网格管理服务事 项实行清单管理。县(市)网格化 服务中心应 当会同网格化联动部门 编制网格管理服务事 项清单, 并向社会公 布。 纳入清单的网格管理服务事 项,由网格化服务中心统一组 织实施的,相关部门应 当将相应的力量、 资源、 经费下 沉到网格。 第十条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 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 包 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 兼职网格员。5网格长应当由村(居)民委员会主 要负责人以 外的组成人 员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 报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中心备 案。 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管理服务工作。 专职网格员主 要从现有社区工作 者和相关部门基层 辅助人 员中选任。确需另行招聘的,由县(市)网格服务中心会同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 招聘。专职网格员具体 从 事所在网格的管理服务工作。 兼职网格员 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 民调解员、 信访信息员、 村(居)民代表、 各 类志愿者、楼栋长、 单元长、十户长、警务辅助人员等人员担任。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 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担任专职网格员,应 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遵守法律、 法规, 品行端正; (二)年 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 (三)具有 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四)具备 履行职责的 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 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 (一)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 结案的; (二) 曾被行政拘留、司法 拘留的; (三) 曾被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开 除公职的 ; (四)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6第十二条 网格员的职责和具体管理办法 由自治州网格化服 务中心制定。 网格员 接受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中心 业务指导,村 (居)民委员会管理, 履行网格管理服务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 当根据网格员工作职责,督促网格员 下沉网格, 贴近服务对 象,常态化走访网格内 群众、企业,收集 服务需求,及时记录社情民意,做好 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 第十三条 网格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 利用工作之 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 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 态度蛮横、行为 粗暴或者故意刁难 管理服务对 象; (五)其他 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应 当统一专 (兼)职网格员的 标志标识,并发 放工作证件。 县(市)、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 当为网格员 提 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条件、信息支持等。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 从事下列工作: (一) 超出网格管理服务事 项清单的事 项; (二)行政 许可、 行政处 罚、 行政 强制措施等 依法应当由行 政机关 执法人员实施的事 项; (三)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 项。7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 当在村(居) 民主要活动场所 或者显著位置公 布网格名称、 区域范 围和网格 长、 专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的 姓名、联系方 式等信息。信息调整的 , 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中心 应当向社会公 布监督电话等举报渠道,接受单位和 个人对网格 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应 当建立健全 网格员 选用退出、 工作规范、 绩 效考核、教育培训、 人员 档案等制 度。 第三章 网格共治和服务 第十八条 网格化联动部门应 当根据需要安排人员派驻网格 化服务中心,开展网格化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 共产主 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 助有关部门做好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 当通过政府 购买 服务、 公开 竞争、 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等社 会组织开展网格化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城乡8网格化管理服务,开展 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鼓励网格内 物业服务公司参与所 属网格管理服务工作,支 持物业服务人员担任 兼任网格员,协助做好网格化管理服务工 作。 第二十一条 网格化服务中心应 当为人民法 官、人民检察 官、 人民警察、 律 师、 信访工作人员、 人民调 解员、 法治 宣传员等进 入 网格开展法治 宣传、便民服务、 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和保 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 当将网格信息化 建设纳入数字昌吉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应 当加强网格化管理服务的信息 化建设,建设网格化管理服务 平台,实现信息化支撑、 多元化参 与、智能化应用、全 程化服务、多网合一的社会治理新 模式。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 个人可以通过网格化管理服务 平台、网 格员等 提出服务需求。 对网格化服务中心 提交的服务 需求,各相关部门应 当及时 办理,办理结 果应当上传网格化管理服务 平台,并反馈 提出需 求的单位和 个人。 第二十四条 网格化服务中心应 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 , 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 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处 置机制, 确保网格化管理服务 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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