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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2022年1月5日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自治县旅 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 的资源保护、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促进旅游业发展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发 挥草原、湖泊、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文化历 史、民俗风情等地域文化特色,充分挖掘红色旅游、乡村旅游 资源,打造“汉韵巴里坤 草原古粮仓”旅游品牌形象。 第四条 自治县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的综 合协调管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 大问题。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 2 —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旅游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促 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 财政预算。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的 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林业和草原、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 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利用人文景观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文物古 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利用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 项目的,应当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可 持续利用,禁止破坏耕地、山体、水体、植被等。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 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旅游景区(点)规划以 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 基本建设 程序 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资 源进行 普查、评估,确定旅游资源保护 范围和责任单位,建立 旅游资源 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依托长城资源,打造历史文 化追溯区;依托兰州湾子、昌家庄子等打造农耕(游牧)文化 民俗区。 培育以历史文化、农耕文化、游 牧文化为主的文化旅— 3 —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挖掘地域历史文化, 创建历史文化 名镇、名 村,优化 宜居宜业宜游的旅游环境。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展 馆建设, 支持巴里 坤民俗 馆、历史文化 馆、特色村史 馆、红色 印记馆建设和展 示 服务, 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传 承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依托巴里坤湖、高 家湖、 东天山、莫钦乌拉山、三 塘湖盆地等自然风 光,打造山水湖草 景观区,开展生态旅游。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巴里坤历史文化、 节 俗文化,利用好自然资源, 支持举办好“哈 密市冰雪节暨巴里 坤县冰雪文化旅游 节”“丝路文化旅游观 光会”等旅游 节庆活 动。 鼓励举办好“草原湿地 玫瑰花节”“草原风情文化旅游 节”等乡村旅游 节庆活动。 鼓励创作、展 示民俗文化作品。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合红色文化资源, 建立红色文化资源 数据库,保护红色 遗存,规划红色旅游 线路, 打造红色 纪念场所,讲好红色 故事。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乡 村旅游持续 健康发展的 产业政策和措施, 支持利用乡村特色资 源发展农( 牧)家乐、家庭牧场、乡村民 宿等乡村特色旅游 服 务业。— 4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挖掘传统工 艺、民间 特殊技艺等非物质文化 遗产,开发 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 产 品。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开发 具有巴里坤特色 的旅游 商品。 鼓励发展种植业,开发三 塘湖辣椒、晚熟哈密瓜,奎苏 金土豆等特色农 产品;鼓励发展牛、羊、驼、驴等养殖业,开 发特色 乳制品;鼓励开发哈萨克 刺绣、花毡,芨芨草、柳条编 织等手工艺品;鼓励制作玛瑙、奇石、根雕等地方工艺品。 鼓励利用本地自然资源优势开发新 型保健食品。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具有巴里坤地 方特色 旅游餐饮场所建设, 扶持巴里坤特色名优小吃和传统 餐饮。 鼓励支持传承巴里坤 羊肉焖饼子、冬至饭、土火锅、蒸 饼、艾面等特色 食品制作 技艺,创新、推广巴里坤品牌 饮食。 自治县 餐饮协会应当建立本地特色 餐饮推荐和特色 美食 名店名录。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 划要求的重大旅游建设项目优先列为 推进项目、重点工 程项目。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就业补助和培训补贴 等措施, 引进高层次旅游服务、管理人 才,培训、培养旅游管 理服务人 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乡、村三 级— 5 —景区旅游 宣传联动机制,将 巴里坤人文历史资源和人文品牌形 象宣传融入公益、旅游活动。 鼓励使用巴里坤旅游品牌 标识。鼓励旅游经 营者开展多 种形式的旅游 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旅游经 营者建立和 运用电子商务平台, 实现宣传、查询、预定、 支付、评价等在线服务功能。 鼓励金融机构在景区(点)、 宾馆、旅游 购物点等游 客 较为集中的区域安 装金融服务自 助设备。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预 警机制和旅 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高 峰期间,公共交通管理、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 强通往主要景区(点) 车辆的疏导,维护 交通秩序。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安 全的监督 检查,将旅游应 急管理纳入政府应 急管理体系,制定应 急预案, 建立旅游突发 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综合治理工 作的组织领导,建立 由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 公安、交通 运输、市场监管、 城市管理等部门 参与的旅游联合 执法机制, 依法开展旅游 市场综合监管,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 给予处罚的行为,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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