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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反餐饮浪费条例 (2021年12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形成珍惜食物、反 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和餐饮习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 行为及其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反餐饮浪费坚持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 共治、 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 领导,确定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 工作机制,组织对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 , 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 第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 在餐饮 业推广普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 1督促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制定和落实反餐饮浪费行业标准、自 律公约,协调指导餐饮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组织实施本条 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的监督 管理工作,建立日常检查机制,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 饮浪费措施。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 反餐饮浪费的行 业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 反餐饮浪费相关工 作。 第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 反餐饮浪费的 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将 反餐饮浪费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 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有针对性 的反餐饮浪费宣传 教育和志愿服务 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将反餐饮浪费纳入 村规民约、居民 公约,协助做好 反餐饮浪费工作。 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反餐饮浪费的责任,通 过依法制定、实施反餐饮浪费相关的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 , 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餐饮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 2必要的自律措施。开展反餐饮浪费的行业培训和指导,将反餐 饮浪费纳入行业先进评选指标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健康、节 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习惯。 商业综合体、特 色餐饮街区等餐饮 聚集区域的 运营管理 单 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反餐饮浪费工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 内餐饮服务经营者 转变经营理 念、改进服务方 式,引导消费者 适量点餐、节约用餐,预防和 减少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国有 企业、人民团体应当 严 格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用餐管理规定, 遵守公务接待、会议、 培训、 出差用餐标准和要 求,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引领社 会文明节约用餐风尚。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 模范人物、社会公 众人物应当 带头倡导健康文明节 俭的理念和餐饮消费方 式,在 反餐饮浪费中发 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 每年八月第一周为本市反餐饮浪费宣传 周。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 同商务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 反 餐饮浪费的主 题宣传活动,并将反餐饮浪费纳入 世界粮食日、 全国粮食安全宣传 周等活动的内容,在全社会营 造浪费可耻、 节约为 荣的氛围。 3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的宣传和 舆论监督,宣传反餐 饮浪费的经 验和先进 典型,曝光餐饮浪费行为。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 学生、幼儿思 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 养其勤俭节 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反餐 饮浪费工作,将 信息技术、物联 网、人工 智能和现代餐饮管理 相结合,推进 智慧食堂、智慧餐厅建设, 提高节约用餐管理 数 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 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 度,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 遵守下列规 定 : (一)建立健全精 细化的食材采购、储存、加工等管理制 度,按需采购,合理加工 ; (二)加强职业人员服务培训,将节约餐饮、反对浪费纳 入培训内容 ; (三)主动对消费者进行 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 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 识,或者由服务人员 提示说明, 引导消费者按 需适量点餐; 4(四)明示餐品分量和价格,根据消费者 需求可以提供小 份、小量组合等 不同规格、不同分量符合节约要 求的餐品,用餐 结束后提醒消费者 打包剩余饭菜,提供绿色环保打包服务; (五)明示服务项目及其 收费标准, 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 超量点餐; (六)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 按照用餐人 数合理配置 餐品,安排用餐流程和餐台数量; (七)提供自助餐服务的, 应当建立 备餐评估、 供餐巡查 等制度,根据用餐人 数合理布置餐台,配备不同规格的餐饮用 具,引导消费者 少量、多次取餐; (八)提供网络餐饮平台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 费者适 量点餐。通过网络餐饮平台提供餐饮外卖服务的,应当 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 提供餐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 数 等信息; (九)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 积分、打折、优惠等方 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鼓励和支持有条 件的餐饮 企业发展中 央厨房、集体用餐 配 送等经营 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 5第十三条 设有食 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 堂用餐管理制 度, 制定、实施反餐饮浪费措施。 科学评估用餐 需求,按照用餐人 数采购食材、加工制作、 配餐。在明 显位置张贴宣传标 语或者 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 安排人员负责食 堂巡视 检查,对浪费行为 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当对 学生和幼儿的性别、年 龄、体质等情况进行评估, 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需要和 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个体差异导致的餐饮浪费;建立供用 餐沟通机制,制定 种类多样,数量适宜、搭配科学、营养均衡 的食谱并提前公布。 学校、幼儿园选择校外供餐的,应当 择优选择能够提供营 养均衡、搭配合理、规 格多样餐品的供餐单位,提高供餐质量。 第十五条 家庭应当根据 生活实际需求,合理采 购食材,采 用适当方法加工、 储藏,减少食材食品浪费。 家庭成员在家 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勤俭节约、健康饮食的 良好习惯。 第十六条 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 需要用 餐的,组织者和参加者 应当自觉 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 等陋习,节 俭办理,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第十七条 个人应当 树立文明、健康、 绿色、节俭的消费理 6念,外出就餐时合理点餐,减少食品浪费和餐饮 垃圾,践行 绿 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 式。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 布、传播宣扬量大 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 品的节目 或者音视频信息。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 提醒、 劝导,并有权向有关部门 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 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 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国有 企业、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在 公务接待、会议、培训、 出差活动中 造成餐饮浪费的,依法 追 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 未主动对消 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 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 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 诱导、误导 消费者 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食 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 未实施防止餐饮浪费措施的,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 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 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 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 浪费食 品的节目 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 者情节 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 停 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第 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通过的 《长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 决 定》同时废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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