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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26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1日辽宁 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三章 分类处理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 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绿化作 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全程 分类、属地负责、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实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 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保障 — 2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 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 圾分类义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的宣传教育、指导等工作,引导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 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规划编制、组织实 施、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协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督工作,监督管 理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的用 地保障。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完善再生资源 回收 体系建设。 发展改革、财政、市 场监管、 农业农村、文化和 旅游、民 — 3 —政、公 安、工信、邮政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 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 部门,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等, 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 专项规划,经批准 后实施。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 专项 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年 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 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用地, 未经法 定程序,不得 改变用途。 农村应当建设与实际情况 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或者 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 家和本市标准 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 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步设计、同步建 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 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 当予以改造。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 拆除生活 垃圾处理设施、 场所。确有 必要关闭、闲置或者 拆除的,应当 — 4 —经市、县(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管理部 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 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分类处理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 下四类: (一) 可回收物,是指 未污染的适宜 回收和资源 利用的生 活垃圾,主 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 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 健康或者自然环境 造成直接 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 油漆、废 日用化 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三) 厨余垃圾,是指易 腐烂、含有有机 质的生活垃圾, 包括家庭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和其他 厨余垃圾等。主 要包括食 材废料、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废弃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 厨余垃圾 外的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指 导目录,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标 识、投放规则等内容, 并 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分类定 点投放生活 垃圾,不得 随意丢弃: — 5 —(一) 可回收物投放 至专用收集容 器或者回收设施, 也可 以交予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 至有害垃圾收集容 器或者交予专门的 回收经营者; (三) 厨余垃圾应当投放 到厨余垃圾收集容 器;产生厨余 垃圾的经 营者应当按照环境保 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 至其他垃圾收集容 器。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 度。管 理责任人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 : (一)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 公和生产经 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 宅小区,物业服务 企业为管理责任 人; (三)道 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 水域等公共 场 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 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四) 火车站、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旅游、文化、体 育、娱乐、商业等公共 场所,经 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 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 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 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 下责 — 6 —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 度,实行生活垃圾分 类台账管理; (二)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 第十六条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 由专业队伍和专业车 辆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经 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取得收集、运输及处置 许可,签订经营协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单位不得 擅自停业、歇业,确 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禁止将已分 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收集、分类运输 : (一)对 可回收物实行 预约或者定 期收集、运输, 由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运 时 间; (二)对有害垃圾实行定 期收集、运输, 由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确定收运 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 预约收运时间; — 7 —(三)对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 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进行无害化处理,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收运 时间,并 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一) 使用专用车辆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实行 密闭 运输, 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按照规定的 时间分类收集、运输 至指定场所,不得 沿途丢弃、遗撒; (三)建立 台账,记录生活垃圾 来源、种类、数量、去向 等; (四)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作业 要求。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分类投放的 生活垃圾分类 交付给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运。 交付的垃圾不 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 要求其重新归集,再按规定 交付;对拒 绝重新归集的,收运单位 可以拒收,并报告市、县(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按照 下列规定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 (一) 可回收物应当 由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企业,采取资源 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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