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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 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条例 (2021年12月9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2年 5月2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资源,维护生物 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浑江流域内从事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发展 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浑江流域,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浑江干流 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鱼类,是指非人工放养、 繁殖的各种鱼 类及鳖、青虾、毛虾、大鲵、蝲蛄等。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浑江流域野生鱼 类保护管理工作。 水行政、 公安、 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野生鱼类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 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本区域内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工作。 — 1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责任 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加大保护力度,修复浑江流域水生态环 境。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与浑江流域其他地区人民政府 建立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区域协作机制,协同推动浑江流域野生 鱼类保护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的 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新闻媒体、学校 等应当开展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 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野生鱼类产卵繁殖的需要 , 科学制定浑江流域天然水域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并向社会公告。 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严禁一切野生鱼类捕捞作业。 第八条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种群繁育、驯 养等特殊情况确需捕捞浑江流域野生鱼类资源的,应当向自治 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禁渔期内,禁止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浑江流域 野生鱼类。 第十条 禁止使用电鱼、 炸鱼、 毒鱼、 敲鼓作业、 多钩钓鱼、 锚 钩、卡子、地笼和使用 破坏性网具及采取其他破坏性方法捕捞浑 江流域野生鱼类。 第十一条 浑江流域野生鱼类 重点保护品种: (一) 细鳞鲑; (二) 斑鳜(东边道鳜鱼); (三) 泥鳅; (四)蝲蛄 ; (五)拉氏鱥(柳根子) ; — 2 —(六)马口; (七)沙塘鳢(瞎嘎子); (八) 池沼公鱼(秋生子); (九)鳖(甲鱼); (十) 黄颡(嘎牙子); (十一) 鲈塘鳢; (十二) 鳜鱼(鳌花) ; (十三) 鳝鱼; (十四)重唇鱼; (十五)鲴鱼; (十六)雅罗鱼; (十七)其他需要 重点保护的 品种。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 对浑江流域野生鱼 类重点保护品种,应当 采取下列重点保护措施: (一)公布 重点保护野生鱼类 目录; (二) 组织或委托有关科研机 构对野生鱼类及其 栖息地状 况进行 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 健全野生鱼类及其 栖息地档案; (三)科学 组织增殖放流 ; (四)公布 可捕捞标准; (五)制定、公布禁用渔 具目录。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浑江、 富尔 江、 大 雅河、 大二河、 富沙河、漏河、红汀子河自然水域建立野生 鱼类资源 监测点,对野生鱼类 状况进行 监测,定期公告 监测结 果。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增殖放流 方案,组织开展浑江流域野生鱼类 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 不得向开放性水域 投放外来水生生物物种、 杂交种、 转基因种和其他 不符合生态要 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在非禁渔期,人工 增殖放流 后30日内,禁止在 投放苗种 — 3 —的水域进行捕捞作业。 第十五条 在自治县境内浑江流域 筑坝、建闸对水生生物及 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造成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 编制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并 依法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报告内 容应当包括水 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 影响评价。 在浑江流域野生鱼类 洄游通道筑坝、 建闸的,建设 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 造过鱼通 道,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保证野生鱼类 洄游不受阻隔。 第十六条 进行 采砂、洗砂、爆破等施工作业, 对野生鱼类 有严重影响的,作业 单位在依法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 前,应当 事先同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 商,采取措施,防止或 者减少对野生鱼类的 损害。造成渔业资源 损失的,由自治县人民 政府责 令赔偿。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浑江流域放生的水生生物 必 须是本地物种,禁止使用 杂交物种、 选育物种、 外来物种及其他 不符合生态要 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 第十八条 禁止一切 破坏浑江流域野生鱼类生 存水域环境的 行为。 禁止向浑江流域河流 湖泊超标准排放污水、废气,堆积、倾 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 废弃物及有毒有 害物质。 第十九条 使用浑江流域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 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 办养殖证,未取得养殖 证的,不得从事养殖生产。 第二十条 在浑江流域从事水产养殖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 投饵、用药、施肥,不得使用含违禁药物的饲料、添加剂等。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浑江流 域野生鱼类水 质监测预警制度,发生水 质污染事故或其他 突发 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应立 即采取措施防止、减轻 污染,并及 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 4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浑江流域野生鱼类的 义务,并有 权制止、 举报和投诉破坏野生鱼类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整合渔政 执法力量,加 强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 执法队伍建设,严 厉查处破坏浑江流 域野生鱼类的捕捞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 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给予处罚: (一) 违反第七条规定,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捕捞的, 没 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 具,吊销捕捞 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违反第九条规定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 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 (三) 违反第十条规定,使用 破坏渔业资源 方法进行捕捞 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 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三 款规定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 得,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 许 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使用 杂交物种、 选育物种、 外来 物种及其他 不符合生态要 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 给予处罚。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给予处罚。 本条中 违法情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 依据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的规定 认定。没有规定的,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 定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 5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 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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