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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工作办法 (1989年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2年8月2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免工作办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7年8 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2 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 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 1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 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 使职权范围内的任免事项。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免工作,必 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严 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决定代理和任免 第四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 ,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 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 主任为止。 第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自治区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 提名,从自治区副主席、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 选;决定代理检察长,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在决定自治区主席、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人选时, 如果在现任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分别由自治区主席、自治区 监察委员会主任、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另提人选,经常务委员会先决定任命为自 治区副主席,任命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副院长、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职务。 第七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 据自治区主席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主席提名,决定自治区人 民政府秘书长、 厅长、 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 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 免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盟监察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 委员。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 决定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的任免,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盟中级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 庭长、 副庭长、 审 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院长、 副院长、 庭长 、 3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盟中级人 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 , 决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 地区人民检察 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检 察长、 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批准任免设区的市 , 盟属旗、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三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本级代表中任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盟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中任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十六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自治区 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4表,接受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 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 第十七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 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请求,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 辞职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的辞职,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 批准设区的市,盟属旗、 县、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 求。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者自治区主席提请 , 决定撤销个别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 厅长、 委 员会主任的职务。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者自治区监察委员 会主任提请,决定撤销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盟监 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5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者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院长提请,决定撤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庭长、 副庭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盟中级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 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院长、 副院长、 庭长、 副庭长、 审判 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设区的市,盟属旗、 县、 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盟属旗、县、市人民法院院长。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者自治区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提请,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 地区人民检察院 、 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检察长、 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 员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建议,可以撤换设区的市,盟属旗、 县、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请,决定撤销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 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办公厅主任、 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 副 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盟工 6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 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 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 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 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七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决定任免、 批准任免、 批准辞职、 决定撤销、 撤换、 批准撤换的人员,由提请人或者提 请机关提出报告,一式十份,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 送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 提请报告须分别附下列材料:任命、 决定任命、 批准任命的 , 附被任职人员的简历和 考核材料;新设机 构人员的任职,附批 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免职、 决定免职、 批准免职的,附被免职 人员的简历和免职理由材料;决定撤销、 撤换、 批准撤换职务的 , 附相关人员的简历等材料和本人申辩意见;请求辞职的,附本 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请求;批准辞职的,附请求辞职人 7员的申请和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 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 决定任命、 批准任命的人员,应当 具 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官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检察 官法》 规定的任职 条件。 监察 官、 法官、 检察 官 因职务 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应当依法提请免 除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由主任会议 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 认为必要时,可 以由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向主任会议 介绍被任免人员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者 提请机关应 派负责人到会, 介绍情况, 解答提出的 问题。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 决方式 进行,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 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 场宣布。 任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 委员,办公厅主任、 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盟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 书长、 厅长、 委员会主任;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盟 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盟中级人民法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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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2022-05-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2022-05-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2022-05-2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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