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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生建设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第四节 卫生健康 第五节 住房发展 第三章 社会治理 第一节 矛盾纠纷化解 第二节 社会治安防控 第三节 公共安全保障 第四节 基层社会治理 第四章 促进和保障 第五章 附则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统筹推进 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协 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设共建共 治共享共同富裕的民生幸福标杆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 协同、 公众参与、 法治保障、 科技支撑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的发展思想, 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落实幼有善育、 学有优教、 劳有厚得、 病有良医、 老 有颐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的先行示范要求。 第三条 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应当尽力而为、量力 而行,注重加强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建设,不断满 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应当树立全周期管理理念,坚持 共建共治共享,加强系统治理、 依法治理、 综合治理、 源头治 理,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社会建设纳入 经济社会 发展规划,明确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要求和政策措 施。3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障计划的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实施科学合理、积极有效的人 口政策,逐步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建设公众参 与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有序参与社会建设。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 他 城市社会建设 交流协作,支持 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港澳 台 居民、 外籍居民参与社会建设。 第二章 民生建设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 方针,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化教育领 域综合改 革, 健全教育经 费保障、教育人 才发展、 教育教学 研究、监测督导 评价等机制,建设高 质量发展的教育体系。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教育 事业,确保 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 出,均衡配置公共教育 资源,优化教 育结构,深化教育改 革,促进教育公平。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多渠道的学生 资助制度, 帮助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普惠性幼 儿园数量, 扩大普惠性幼 儿园覆盖面,推动学 前教育普惠优 质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对公 办幼儿园保育教育 工作人员实行人员总量管理, 完善公办 幼儿园教师薪酬保障机制,健全公 办幼儿园开办费和日常 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制度,建立普惠性民 办幼儿园财政补助 与办学品质的联动机制。 市、区教育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 前教育质量监测体系, 加强学 前教育质量评价,规范学 前教育机 构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学 位供 给,健全义务教育经 费足额保障机制,实行义务教育学 校 办学规模、设施设 备标准化配置,促进义务教育优 质均衡发 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大学区 招生模式,优化义务教 育入学政策, 完善集团化办学管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 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和 配套的考核激励机制。 大学区 招生和办学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 部门制定,义 务教育学 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 部门会 同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等部门制定。5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着眼建设高 质量教育体 系,构建教育良好生态 ,遵循教育规律,完善家庭、学校、 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增强教育服务 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健康 成长。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自愿、普惠、规范、安全的原 则,统筹组织 开展义务教育学 校课后服务,支持 探索小学 生假期托管服务,合理安 排服务内容,拓展服务 方式。 鼓励有条 件的义务教育学 校提供校内午餐、午休服务。 提供校内午餐服务的学 校应当建立健全 监督投诉机制,确 保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快公办普通高中学 校 建设,优化高中建设管理 模式,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 育,推动高中教育特 色多样化发展。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等教育统筹规划, 按照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的分类,明确 各高等学 校 定位,推动高等教育高水平发展。 鼓励扩大高等学 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高等学 校自主设 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建立学科 专业动态调 整机制。鼓励 引进 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中 外合作办学。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现代 职业教育体 系,健全企业与学 校、理论与实践技能相结合的 双元职业教6育机制,推广现代学 徒制,鼓励企业参与 职业教育、 举办职 业培训,加强创新 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促进 职业 教育产教融合高端化发展。 鼓励中等 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 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 源互通,支持 符合条件的高职学校建设职业教育本科 专业。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 量兴办教育,推动民 办学校优质特色办学,维护民办学校 合法权益,促进民 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稳步推进民 办学校营利和非营利分 类管理改 革,完善分类管理政策,健全民 办学校差异化扶 持政策。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特 殊教育学 校布 局,加强特 殊教育教 师队伍建设,健全特 殊教育教 师待遇 保障机制,推动特 殊教育公平 融合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 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提高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 及水平,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 班就读配套政策,加 快发展以 职业教育为主的 残疾人高中 阶段教育。 第十八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教育工作的领 导,建立 专门教育指导机制,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对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未成年人开展专门矫治教育。7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 向,营造公平就业 环境,促进 充分就业,提 升就业质量, 完善促进创业 带动就业、 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 和规范新就业 形态发展。 第二十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街道办事 处应当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优化服务 供给,加强公共 就业服务的均等化、标 准化、专业化和 智慧化建设,提 供覆 盖全民、 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高 校毕业 生、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落实 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制度和公益性 岗位安置,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 庭成员等困难人员就业。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应当严格 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和 监 督,建立劳务 派遣诚信体系,依法 查处劳务派遣违法行为。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依法依 约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 险费等义务, 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工作8岗位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应当建立 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使用、评价和 激励机制,弘扬工匠精神,实现 更多劳动者体面劳动。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健全科学的 工资支付保 障机制, 完善社会 从业人员平均 工资统计制度,健全 最低 工资标准调整机制以 及分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发布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应当完善 集体协商机制, 扩大集体合同 覆盖面,健全劳动 用工信息 申报和劳动关系 信用征信制度, 完善劳动关系 预警和争议 调解机制, 构建规范有序、 公正合理、 互利共赢、 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人 事争议仲 裁机构实体化和 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健全劳动人 事争议 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政 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 方机制, 完善劳 动者诉求表达和反馈机制,加强劳动 监察执法,依法 查处 欠薪违法行为,化解劳动关系纠纷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平就业、劳动 报酬、劳动安全、社会保 险等制度, 维护新就业 形态劳动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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