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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 (2022年6月24日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移风易俗 第三章 文明新风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新时代农 村精神文明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提升村民文明素养和乡村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 1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乡村建设、管理及其 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乡村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 本、村民主体 、 民主管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乡村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文明乡村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乡村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 学技术、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 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 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乡村 有关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 与文明乡村有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 内文明乡村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 2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做好文明乡村有关工作。 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 络等媒体应当 加强文 明乡村 宣传教育, 传播先进事迹和经验做法, 弘扬文明新 风,营造文明乡村建设的良好社会 氛围。 第九条 对在文明乡村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移风易俗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 引导村民 喜 事新办、 丧事简办,改 变不良风俗 习惯,摒除大操大办、 浪费攀比、高额礼金、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 第十一条 提倡村民结 婚不收取彩礼或者只收取礼节 性彩礼。结婚双方根据当地的 传统风俗 习惯给予彩礼的, 彩礼标准应当遵 守村规民 约的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 约规范婚 礼程序、婚宴规模、礼金标准等。 第十三条 村民举行婚礼应当文明有 序,杜绝低俗婚 闹。 3鼓励举行集体婚礼、公益婚礼、旅行 婚礼等新型婚礼 形式。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 婚登记时,应当发 放婚事新办 倡议书,对结婚当事人进行移风易俗政 策宣传。 第十五条 农村 满月、祝寿、升学、 乔迁等喜事庆贺 应当文明、 节俭,提倡以家宴庆贺为主。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 约控制丧 礼仪式规模、天数、用餐和礼金标准等。 第十七条 在农村地区开展 殡葬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 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和污染环境。 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搭灵堂灵棚 、抛洒冥币、焚烧纸扎 以及占道路祭等行为。 第十八条 在农村地区 倡导深埋不留坟头、卧碑葬、 格位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 葬方式。 禁止违规土葬、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 第十九条 倡导文明 祭奠、低碳祭扫,引导村民通过 敬献鲜花、植树绿化、家 庭追思、网络祭祀等方式寄托哀 思。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 殡葬 改革的 惠民措施和优惠政策,明确惠民具体 项目、政 策覆 盖人群、保障 标准、资 金来源、申请条件程序等内容,并 4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 加快推 进农村公 益性公墓建设,保障村民 殡葬需求。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 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林业等部门,制定公 益性公墓发 展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 加强对农村红 白理事会及其 成员的指导监督和培 训教育。 农村红白理事会应当 在尊重群众意愿、遵守婚丧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 约的基础上,制定理事会章 程,确 定本村 婚丧嫁娶办事程序、服务规范、待客及礼金标准、 参加人数等移风易俗、 减轻群众负 担的具体规定, 并向村 民公开。 对不按照村规民 约和红白理事会章 程办事的, 红白理 事会应当进行 说服教育,积极 引导村民 转变观念,自觉接 受红白理事会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 可以利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 等场所,为村民 举办婚丧宴席提供便利。 鼓励有条件的村成立农村宴席服务队,明确服务项目、 5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 第三章 文明新风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爱国主义、 集体 主义的 宣传教育, 传承发展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 弘扬沂蒙 精神,教育村民自 觉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引导村民 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 第二十五条  村民应当 树立现代家庭文明观念,注重 家庭教育, 传承良好家风和家 训,践行以尊老爱幼、男女 平等、 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邻里互助为主 要内容的家庭 美德。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 庭教 育工作 专项规划,将家 庭教育指导 服务纳入城乡公共 服务 体系和政府 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中华孝道文化 宣 传教育, 弘扬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社会风 尚。 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 引导村民 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村民委员会应当 给予批评教育, 并督 促履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诚信建设, 开展诚信教育,培育 诚信文化,引导村民在申请惠民事项、 6履行法定和 约定义务等 方面诚实守信。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 约传统美德,引导村民 树立文明、健康、理性、 绿色的消 费理念,反对铺张浪费。 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将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村规 民约,并组织开展相关群众性精神文明 创建活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 鼓励和引 导村民 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 步的志愿精神,教育村 民以邻为伴、与邻为善、守望相助、和 谐共处。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 马克思主义唯物 论教育, 引导村民 崇尚科学, 反对迷信和邪教,抵制愚昧 落后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农村宗教事务的管理, 依法 治理农村 非法宗教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科技 下基层 活动,实施农民科学素 质提升行动, 宣传普及科学文化 知 识,提高农民科技 意识和科学素养, 增强农民科技 致富能 力。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网络文明建设, 推进网 络素养教育, 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网 络公益、网络慈 善活动,文明 上网、尊德守法、理性表 达,远离不良网站 防止网络沉迷。 7村民开展网 络直播活动的,应当自 觉抵制弄虚作假、 唯利是图、庸俗低俗、过 度娱乐化、宣扬拜金主义、 崇尚 奢华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农村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道德 评 议会、 禁毒禁赌会和人民调 解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应当通过 开展议事协 商、乡风 评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 引 导村民自 我服务、自 我教育、自 我管理,推动形 成文明乡 风建设的自治机制。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村民参与 “星 级文明户”“最美家庭”“五好家 庭”“好婆婆”“好媳 妇”“好青年 ”等文明 创建和主 题活动,推动形 成见贤思 齐、崇德向善的文明新风 尚。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 民委员会 在村务公开 栏、公共活动 场所等显著位置,宣传 公示本村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 庭美德、个人品德 的典型事迹。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农村公共文化 服 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融合发展, 注重 增加农村文化产 品和服务供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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