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鞍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11年12月2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10月28日鞍山市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 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技术创新 1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扩大就业,促进中小 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 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扶持、加强 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根据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地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重点,制定相应政策措 2施,为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市、县(市)区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 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 发展政策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 务,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 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 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依法会同市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 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国家、省中小企业统计制度,依法 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第六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法定义务,遵 守法律、法规、规 章,合法经营、依法纳 税、诚实守信、公 平竞争,不得 损害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 害职工合法权益。 3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七条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应当 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中小 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并根据 财政情况,逐年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在本 级财政预算 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安排扶持中 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 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 持。 第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创 业辅导,人 才培训,信息 咨询,市场开拓,信用 担保体系和服 务体系建设, 起草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专业化发展以及 与 大企业的协作 配套,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方 面。 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的 使用管理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 财 政部门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 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县(市)区 财政应当在 预算中安排担保机构贷 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风险补偿制 度,对为中小企业提供 贷款担保的信用 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 偿。其中市 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 财政情 况,逐年增加。 4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拓 宽中小企业 融资渠道,鼓励和支 持中小企业通过 上市和发行集合 债券等方式 直接融资。对于 首 次公开发行 上市的中小企业,市人民政府 给予奖励。 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 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 股权交 易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 融资沟通协调制度,引导和 鼓励金融机构 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且信用等 级高的中小企业 给予 信贷支持,引导和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 需要的 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做 出突出贡 献的金融机构,应当 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 融服 务,创新金 融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要。 鼓励和引导民 间资本和境 外资本建立各 类风险投资机构, 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科技银行、私募 股权投资机构、创业 投资机构和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 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 融资。 5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 没有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 领域 以及国家 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 领域,中小企业 均可以平等进 入。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凭合法身份证件和有关 证明均可以申办中 小企业。 自然人投资创办个人 独资企业 或者合伙企业不 受注册资本 金额的 限制。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 城乡建 设规划中 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 条件。对 与大企业大项目开展协作 配套生产的中小企业集 群, 或者具有区域经济 特色的中小企业集 群的发展用地,应当 优先 统筹规划和 安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 采用多种方式利用 存量建设 用地、 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中小企业创业 基地。 鼓励社会各 类资本利用 现有开发区、产业 园区资源,投资 建设中小企业创业 园区。鼓励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 楼宇建立 中小企业 孵化器,根据 孵化器内成功创办小企业的数 量和质量 对其进行资金 补助。 6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 向社会公布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 税费优惠政 策,运用 税费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下列中小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和范围内享 受税 费优惠: (一) 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 (二)当年 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 (三)符合国家、省、市支持和 鼓励发展政策的 高新技术 中小企业 ; (四)在 少数民族地区、 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 ; (五) 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第十八条 鼓励自然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 术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以 高新技术 成果和专有技术等 无形 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 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 由 投资各方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协 商约定。中小企业 采取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技术创新 7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 专项 资金,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予以资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中小企业 申报国 家、省 级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并对符合条件的 项目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鼓励中小企业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协作, 联合兴办各类科技开发 机构,进行产 学研联合攻关。支持中小 企业建立 高新技术 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 心,设立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 博士后科研基地,为中小企 业发展提供服务,提 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能力和综合 竞争力。 鼓励中小企业实施 品牌发展战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 水 平。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应 用信息技术等 高新技术改造提 升传统产业,发展 循环经济、 绿 色经济, 投资建设 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 网 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 源综合利用等 具有发展 潜 力的新兴产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 动产业 园区建设,促进以中小企业集 聚为特征的产业集 群健康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鞍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3-01-0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鞍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3-01-0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鞍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3-01-0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鞍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3-01-0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1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