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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绥化市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24日绥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创造良 好的育人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黑龙江省学 校安全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 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等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的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是指中小学校校园周 边范围内与中小学生学习、成长、身心健康密切相关的自然和 社会因素的总和。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坚持政府负 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 3 —严格的中小学校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 校园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中小 学校校园周边环境 安 全保障和风险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校园周边 环境综合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 责: (一)负责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联 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制 度以及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应急处置机制; (三)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 对中小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 关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自然资源、民政、体育、烟草专卖、住建 、公安、交通运 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相关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校园周 边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4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 加强与所在地中小学校的 日常联系,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有利于改善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 境的相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 方面的法 律法规,教育居(村)民自 觉维护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指 导、帮助、监督未成年人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 职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 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 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受理、调 查投诉和举报事项, 并将处理 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 人。 第九条 国家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密切 接触未成年 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 现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 存在危害学生安全或者 疑似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情形的,应当立 即向有关部门 报告。 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 时受理、处置, 并以适当 方式将处理结 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 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 个人,开展有利于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 治理的各项 活动和服务。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 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安全 知识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 益的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播出或者刊载有利于中小学校校园周 边环境治理的公益 广告。— 5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 客观、审慎和适 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 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中小学校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立保卫机 构,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 安全保卫人员。 中小学校保安 除负责校园内安全保卫工作外 ,还应当经常 性地开展校园周边环境 巡查工作,发 现存在法律法规 禁止在学 校周边设立的 营业场所、 销售网点的,应当及 时采取应对措施, 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主管部门 报告。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 完善校园外四周安全 技术防范系 统, 有条件的应当安 装周界报警装置、在校园周边 主要区域安 装视 频图像采集装置。 中小学校应当 将校园以及校园周边 视频图像采集装置、一 键式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 视频监控系 统或者报警平台。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生 考勤制度,及 时将学生未 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 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 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 请求帮助。 小学校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 接送交接制度, 不得将低 年级小学生交 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 托的人以外的人 。 中小学校使用校车 接送学生的,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 6 —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向学生讲解校车 安全乘坐知识,培养学生校车安全事 故应急处理 技能。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中小学校与居(村)民委员会、学 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 志愿者队伍,在上 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其周边 秩序。 第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 划建设活 动,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小学校校园边 界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二百米 范围内, 不得新建车站、 集贸市场等 嘈杂场所; (二)中小学校校园边 界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一千米 范围内, 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三) 不得进行其他 可能影响学校教学 秩序和安全的规 划 建设活动。 第十七条 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进行 施工作业等 活动的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 路、环境等 情况采取安 全防护 措施,保障学生、教 师以及其他关联人员安全。 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对学校周边道 路地下管 网、井盖进行巡查和维护,相关 主管部 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中小学校校园边 界任意 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 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中小学校校园边 界任意 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二百米范围内 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 7 —情况以及地 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 出入口最低交通行 走距离二百米范围内 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桌球室、 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 活动的场所和成人 性用品商店。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校园 周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 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 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 产和消 防安全责 任。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 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禁止的内容。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 龄提示,标 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 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 显著位置 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 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及寒暑假期外,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 提供剧 本娱乐活动。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 要求其出示 身份证件。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 出入口最低交通行 走距离五十米范 围内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烟(含电 子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 显著位置设置 不向未成年人 销 售烟(含电子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警示标志应当载明违 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 金的法律责 任;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 要求其出— 8 —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 集中活动的公共场 所吸烟(含电子烟)、饮酒。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中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 不得将手机 等智能终端产品 带入课堂。学生确有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带 入校园需求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 书面提出申请,进校 后应 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交由学校统一保管。 禁止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计时出租给未成年学生, 变相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校园周边 “护学 岗”或者警务室建设, 把中小学校校园周边区域作为重 点治安 巡逻区域, 完善高峰勤务机制, 维护学校周边治安 秩序。 公安机关发现中小学校校园周边区域有以下 危害或者 可能 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 情形之一的,应当立 即采取相 应措施予以处置: (一) 冲击、破坏校园的; (二)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 刀具或者爆炸性、放射 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其他 危险物品的; (三) 引诱、教唆、欺骗学生吸毒,向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 遭受社会人员 欺凌或者其他 暴力伤害的; (五) 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亵的; (六)其他 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生 命安全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可以采取建设人行— 9 —立体过街通道、 错时上下学等 措施,减少中小学生上下学 时段 交通拥堵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地处交通 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上下学 时间,应当 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止 交通拥堵;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在中小学校校 园周边道 路上设置利于保障交通安全和 畅通的道 路交通设 施, 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 标志和标线、人行设 施、分隔设施、停 车设施、监控设 施等; (三)中小学校 校园周边路段应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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