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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 的决定》修正 2022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一节 中药产业 第二节 中药制剂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1第一节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二节 中医药人才评价 第三节 中医药科研支持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一节 中医药传承 第二节 中医药传播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 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深圳建设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 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深圳经济特区内中医药 事业发 2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 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和优势互补,突出中 医药特色优势, 注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药 传承、 守正与创新,推进中医 药医疗、预防、保健、产业、科研 、 教育、文化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 与中医药发展规律相适应的管 理和服务体系,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 传承创新发展 机制, 保护、引导、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 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指导辖区中医药工作; (二)研究促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 (三)指导、督促、检查有关中医药政策措施的落实 ; (四)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中的 其他重大问 题。 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 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日 常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以下称中医药主管部门) 负 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3市、区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 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七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成立 中医药改革发展 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中医药改革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决 策、重大事项等开展咨询、论证、指导和实施 情况评估等 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引导中医药 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 充分发挥作用,支持其 依法开展行 业自律管理、学术交流、技术推 广、人员培 训、宣传教育 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 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发 展中医药事业。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中医药 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提高公众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中 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教育、文化 广电旅游体育、市 场监 管等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健康 公益宣传、知识讲堂、学术 交流、产 品展览、服务体 验等中医药文化活动。 每年10月22日为本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日。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4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 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 入医疗机构设 置规划,完善由中医医疗机构、 非中医医疗 机构中医药科 室、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组成的中医药服务体 系。 第十一条 本市每个行政区应当至少 举办一家公立中 医综合医院。 合并、 撤销公立中医医疗机构 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 性 质的,应当 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 同意, 并报省中医药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以及 具有 中医药特色的康 复医院、护理 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等医 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公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 和其他有条 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 置中医科室和中药 房。二 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应当不少于五十张 或者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四条 社区医 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当 配备中 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下 简称中医 师)等中医药 专业技术人 5员,提供中医药服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医 院、社区健康服务 中心配备中医药 专业技术人员的 具体标准。 社区健康服务 站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 合理配备中医 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鼓励医疗机构开设中医护理门 诊,提供中 医护理、康 复指导、养生保健、中药药 膳和中医药适 宜技 术等服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中医药适 宜技术目录,并 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建立中医医疗联合体, 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医疗机构中 药制剂共 享、学术活动和培 训交流等方式,共享优质中医 药资源,带动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 同质化均衡发展, 提升 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 能力。 支持非中医医疗机构 参与中医医疗联合体建设。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妇幼保健院、传染 病医院和设有中医药科室的专科医院应当建立中西医协作 机制,将中医纳入 多学科会 诊体系,开展 多学科会 诊时根 据病情需要邀请中医师参加。 鼓励非中医医疗机构 提供中西医结合的医疗卫生服务 , 6充分发挥中医药在 疾病预防、 诊疗、康 复、养生保健等方 面的特色优势作用。 第十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养 老服务,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养 老机构合作提供中医药健康养 老服 务,形成融医疗、 照护、康 复、养老等为一体的中医药特 色健康养 老服务模式。 第十九条 支持社会 力量依法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主体 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注 明“非医疗 类”。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中医医疗机构、 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科 室配备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以中医药 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中 医药科 室负责人应当由中医药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临床医师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可以申 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中医医师取得临 床类医师资格证书,可以申请增加注册临床类别专业作为 执业范围。 第二十二条 非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符合下列条 件可 以依法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7(一) 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 举办或者认可的 西医学习中医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以依法开具中医药 处 方,提供中医药适 宜技术等中医药服务; (二)参加中医药适 宜技术培训,经区级以上中医药 主管部门 考核合格,可以开展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中医药适 宜技术; (三) 参加所在医疗机构 举办或者认可的中成药 知识 培训,可以开具中成药 处方。 第二十三条 具有医学 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 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可以在中医 师指导下 非独立 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所在医疗机构授权,中医护理 专业毕 业的护士可以开展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 宜技术。 非中医护理 专业毕业的护士,参加中医药适 宜技术培 训经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 考核合格,或者经三级中医 医院培训考核合格,可以根据所在医疗机构 授权,在培训 考核合格的范围内开展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 宜技术。 第二十五条 取得深圳市中医 专科护士证书或者参加 省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 举办的中医护理 骨干人才培 训并 考核合格的护士,经所在医疗机构 授权,可以在医疗机构 中医护理门 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下列 执业活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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