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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2年12月17日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 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 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 作的相关机制,及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 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 工作。 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 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 , 在全面提高普惠均等营商环境水平基础上,依法探索符合 本地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打造 对标国内外先进标准、体现本地特色、彰显本地优势的营 商环境制度创新、典型案例、最佳实践。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了 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创新,需要依法取得国家、省授权改革 或者试点改革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争取,及时总结 并复制推广成功的改革成果,转化为优化营商环境实效。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照国家营商 环境评价体系,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完 2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发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引 领和督促作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应新业态、 新模式发展的需要,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 推行错时、延时、预 约、全天候政务服务,打造优质营商 服务品牌。 第八条 推进 鲁南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服务 黄河流域生 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战略,加强与 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 的联系和交流,与外市协 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形成 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 放市场。 加强与 京杭大运河沿岸城市在城市产业、 交通物流、 商旅文化、 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合作,推动全 方位开放发展。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 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 畅通便民服务 专线、 政务服务平 台、信访等渠道,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 受理、 直接查办或者按责转 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及时 将办 理结果 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依法为 投诉人、举报人保 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 闻媒体应当加 强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 宣 传,推广典型 经验,营造开 放包容、互利合作、 诚实守信 的社会 氛围。 3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 经济活动中权 利平等、机会 平等、规则平等,依法 享有自主决定 经营业态、 经营模式 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 受到保护的权 利,知悉法律、政 策和监管、服务等 情况的权利,对营商环境进行 监督的权 利。 市场主体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 履行法定 义务,恪守 社会公 德和商业 道德,诚实守信、公平 竞争,维护市场 秩 序。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 采购应当公开 透明、公平 公正,依法平等对 待各类所有制和 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 不得以不合理条 件或者产 品产地来源等进行 限制或者 排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招标投 标和政府 采购监管,依法 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实行开 办企业全流程网上办理,企业营业 执照申领、印 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预 约银行开户、社保登记、住房 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网填报、合并 申请、一次 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市 场主体 注销的网上一体化平 台建设,实现市场主体在 线申 4请营业执照注销、税务注销、社保注销等业务。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推进 “证照分离”改革,持续 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 备案、实行 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等 方式,对 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 管理,推行 证照联办,为企业取得营业 执照后开展相关 经 营活动提 供便利。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场主 体年度 报告涉及社保、市场 监管、税务、海关等事 项的多 报合一制度。 市场主体提 交的年度 报告涉及政府有关部门 已有的信 息,有关部门应当共 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 交。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 企业 应当推行业务 网上办理,在一体化在 线政务服务平 台开设 服务专窗,简化报装手续,优化 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完善公共 资源交易制度,实行 交易目录清单管理,推进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 构建市场主体 信息互认、 交易系统联通共享、评标 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 推行远程异地评审。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完善创新创业 扶持政策和激 励措施, 支持科技创新平 台 5建设,加大 科技型中 小企业培育力度, 鼓励市场主体与高 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创新 攻关,推进 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 制和知识产权维权 援助机制。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 品, 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 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 知 识产权的 费用等负 担。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依法制定 投资促进政策,完善 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 加大对创新产业、新 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 产业的 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金融服务 信息, 组织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对 接,为市场主体提 供 高效便利的金融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人 才工作协 同推进机制, 培育专业化人力 资源服 务机构,推进 海外人才联络机构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加大 人才投入,强化人 才服务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人 6才培养、引进、评价、激 励和服务 保障等措施,发 布人才 需求目录,推动国内外人 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并在 医疗、 社会保险、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吸引、留 住、用好人 才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 信用体系建 设,持续推进政务 诚信、商务 诚信、社会 诚信 和司法公 信建设,提高社会 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 信 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 院建立常态化 联动机制,协调解决 企业破产启动、资产处 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办理、破产企业重组、职工社会 保险关系转 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档案接转等事 项。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培育和发展各 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 范和监督 行业协会商会的 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 程,加强行业 自律,及时 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 供信息咨询、宣 传培训、市场 拓展、权益 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加大中 小投资者权益 保护力度,完善中 小投资者权 益保护相关制度, 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 收 益权和 监督权。 7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 货物、 工程、服务等 款项,大型 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 位拖欠 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 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 并对拖欠造成的 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 经济 运行监测长效机制,强化 经济运行、公共 卫生、金融安全 社会就业等领域 风险预警,及时制定有 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加强宣传解读和督导落实,合理引导市场预 期。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 卫生事件 等突发事件造成各 类市场主体普 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实施 保障经济稳定和推动 经济发展的 扶持政策,依法 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 措施。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细化政务 服务标准,制定政务服务事 项标准化 流程,依托一个办理 平台,统一 线上线下服务标准,对 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 同标准办理。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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