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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河长制条例 (2022年11月17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治理管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河长制工 作。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 下统称河长) ,由其组织领导、监督协调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 、 水安全保障、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 态修复、执法监管、碧道建设与管理、发展水经济等工作的机 制。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湖泊(包括人工湖)、水库 山塘、渠道及小微水体等水体。 第三条 河长制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长领导 、 部门联动,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河长制施行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 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建立与河湖治理管护需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治理管护 宣传,提升全社会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 。 — 2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激励机制 。 河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七条 本市建立市、区(县)、镇(街道)、村(社 区)四级河长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市、区(县)、镇(街道)级总河长。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开展工作。 按照行政区域与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韩江、榕江 练江流域汕头段设立市级河长,各河湖所在区(县)、镇(街 道)、村(社区)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各级总河长、河长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区(县)、镇(街道)级河长制工作机构为 本级总河长、河长的办事机构,承担河长制工作日常事务。市 、 区(县)级河长制工作机 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河湖治理管护 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列 为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 ,并明确各 自职责。 — 3 —各责任单位应当 依法履行河湖治理管护相关职责,协同推进实 施河长制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市、区(县)、镇(街道)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 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 辖区内河湖治理管护 负总责, 负 责本级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决策部署和统筹协调, 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 (一) 审定河湖治理管护工作涉及 重大事项以及实施河长 制重要制度文件,协调 解决河长制推行中涉及全 局性的重大问 题; (二)开展河湖 巡查工作,市总河长 每年巡查不少于一次 区(县)、镇(街道)总河长结合 地方实际加 密巡查频次; (三)市、区(县)总河长 负责监督指导本级河长、河长 制工作责任单位和下级总河长 履行职责 ;镇(街道)总河长 负 责协调 解决河湖治理管护 具体问题,监督指导本级和村(社 区)级河长 履行职责 ; (四)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河长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协调和督 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管护的 重点难点问题 ; — 4 —(二)建立区域 间协同机制,协调责任河湖 上下游、左右 岸、干支流、江河 交汇处等水情复杂河段的联防联 控工作; (三)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督 促相关责任单位 依法履 行河湖治理管护职责和 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 (四)开展河湖 巡查工作,市河长 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 区(县)河长 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 (五)组织对本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下一 级河长 履行 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 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 (六) 完成上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 交办的任务 ;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二条 镇(街道)级河长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开展河湖经常 性巡查,每旬不少于一次 ;对巡查发 现的问题组织整 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 或者河长 制工作机构、相关部门 报告; (二)组织开展责任河湖 漂浮物清理等日常保 洁工作, 配 合开展责任河湖 问题治理和执法监管 ; (三)监督指导村(社区)级河长 履行河湖治理管护职责 ; (四) 完成上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 交办的任务 ;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三条 村(社区)级河长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开展河湖日常 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 — 5 —(二)及 时劝阻、制止涉河湖 违法行为 ;对劝阻、制止无 效的,应当及 时向上级河长 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相关部门 报 告; (三)在村( 居)民中组织开展河湖保护宣传 ; (四) 完成上级河长 交办的任务 ;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 拟订河长制相关制 度,开展河长制协调、指导、监 督、考核以及宣传 培训等工作 ; (二)组织协调河湖治理管护过 程中涉及的 信息资源共 享 工作; (三)按照一河一策、一湖(库)一策原则,组织 编制本 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治理管护 方案; (四) 落实本级总河长、河长 交办事项,负责下级河长、 河长制工作机构 报告和公众投诉举报事项的分办、督办工作 ;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总河长可以 签发总河长 令,部署 河长制 重点工作,开展河湖 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 6 —市、区(县)级河长根据省有关规定,可以 签发河长 令。 第十六条 各级总河长应当定 期组织召开总河长会议, 研 究解决河湖治理管护 重大问题。 各级河长根据需要 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 巡河现场会议 流域专题会议等河长会议, 落实责任河湖治理管护 方案,协调 解决河湖治理管护 重大问题。 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定 期组织召开河长制领导小组办 公室 主任会议, 研究、通报河长制工作,并 负责本级河长会议 决定 事项的跟踪督办。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主要 媒体、政 务网站、政务微 信等方式公开河长 名单、河长制制 度及重要工 作动态等 信息,其中河长 名单应当按照分级原则在本级人民政 府门户网站公告。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按照规定在 河湖岸 边显著位 置设立河长 公示牌,载明河长 姓名、职务、职 责以及河湖 概况、管护目 标、监督 电话等内容。公示牌所载信 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 时更新。 第十八条 各级河长应当按规定开展河湖 巡查工作并建立 河长巡查日志,巡查日志应当载明巡查的时间、地点、主要内 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事项。 — 7 —对作为 饮用水源 地、应急水源地、备用水源 地的河湖 或者 水质不达标的水域、 巡查发现治理管护 问题较多的河湖,相关 河长应当 增加巡查次数,加大 检查力度,及时协调督 促解决问 题。 鼓励各级河长 利用广东 智慧河长网上平台,采取调查走访 联合巡河、智能巡河等方式开展巡河工作,并 听取河湖沿岸居 民意见。 第十九条 市、区(县)级河长 巡查责任河湖应当 重点关 注下列内 容: (一)河湖水 面、岸边保洁情况; (二)河湖 跨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情况; (三)河湖水环境 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情况; (四)河湖防 洪减灾等工程建设和 维护情况; (五) 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违法利用或占用河湖岸线 情况; (六)下级河长制实施 情况; (七)此前巡查发现、投诉举报或下级河长 上报的重点难 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其 他影响河湖健 康的问题。 对巡查中发现的河湖治理管护 问题,市、区(县)级河长 应当及 时交由相关责任单位 处理。依照职责应当由 上级河长 或 者属于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处理的,提 请上一级河长 处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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