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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 第一章总则 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并经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的书面 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 协议,包括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 第四章集体合同 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以 第五章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合同 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六章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 第四条开展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 第七章法律责任 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 第八章附则 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法约定的集体协商事项对用人 第一章总则 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 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建立健全 集体协商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 集体协商制度,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 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协商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 的,按照约定执行。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职工和用人单位 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 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用 及其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适用本条例。 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人政府及其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 方就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商谈,并通 区域内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 过集体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对达成一 查,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致的事项予以确定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 17-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 (一)劳动报酬; 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集体协商相关工作。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第八条地方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应当组 织、指导、协调、帮助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 (四)劳动安全卫生; 协商,对集体合同等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监 (五)保险福利; (六)职业技能培训; 督。 (七)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 用人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代表职工方与用人 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八)劳动定额; 第九条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企业 (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等的特殊权益保护; 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 (十)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组织,应当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开展 (十一)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协商的其他事 集体协商。 项。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方工会 和企业代表组织分别代表政府、职工方和用人单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其他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位,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完善劳动关 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 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 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促用人 与依托平台就业并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 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 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 报酬构成以及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 护、奖惩制度、商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内容开 门、地方工会和产业(行业)工会、企业代表组织 可以建立行业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 展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 究、协调处理本行业集体协商中的重要事项和重 大问题。 商,可以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协商事项 需要签订集体合同或者涉及减损职工权益的,应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 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当制发 当采用普通程序。 会议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展集体协商的,采 第十一条对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 用应急程序: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 (一)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急工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 彰、奖励。 患的; (三)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 或者劳动关系稳定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 (四)需要立即开展协商的其他事项。 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 事项,应当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的要求。 -8-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 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职工方已选举产生协商代 定的其他负责人,可以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协商 表的,协商代表参加协商。 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的,可以向地方工会提出协 简易程序协商可以采用协商会议、电话沟 商要求。 通、网络协商等形式。协商期限为三十日,自接受 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方,可以向用人单位 协商要求的一方答复同意协商之日起计算。 提出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在 第十九条简易程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地方工会的指导下推举代表,或者委托地方工会 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等书面文件,双方 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要求。 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本条例规 用人单位应当在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 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 第二十条应急程序协商要求可以采用书 拖延。 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 第十五条普通程序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 双方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展协商。协调劳动关 形式提出。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当在收到之 系三方委员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启动 日起二十日内书面答复。 应急程序协商。 普通程序协商由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 应急程序协商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方 方协商代表开展协商。 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职工方已选举产生协商代 普通程序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协 表的,协商代表参加协商。 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或者共同 第二十一条应急程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要求的一方首席协商 的,应当通过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予以 代表主持。 确定。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 协商会议内容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双方首席 绝或者拖延,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 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普通程序协商期限为六十日,自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在协 接受协商要求的一方答复同意协商之日起计算。 商开始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情况和资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 料。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中知悉的用人 三十日。 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经双方同意 用人单位应当为协商会议提供会议场所等 可以中止协商。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 必要条件。 方协商确定。中止期间不计人协商期限。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影响集 第十七条普通程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体协商的行为: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签订集体合同。 (一)妨碍、阻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简易程序协商要求可以采用书 (二)妨碍、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 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提出。收到协商要求的一 体协商; 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答复。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简易程序协商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方 职工不得有下列影响集体协商的行为: -9-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一)以各种方式迫使用人单位其他职工离 之一,且不得担任首席协商代表。 第二十八条集体协商双方产生协商代表 开工作岗位; 的同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 (二)破坏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 同。 协商代表因故不能继续参与集体协商的,由 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 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按照 第二十九条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 规定程序确定本方协商代表,各自明确一名首席 职责: 协商代表,并在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一)参加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 (二)收集、整理并如实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 至十人。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的情况和资料;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 (三)听取、收集并如实反映本方意见,维护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 本方合法权益,接受询问,及时通报协商情况;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以及其他双方协商一致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单 事项的履行; 位其他负责人担任。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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