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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11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2023年1月16日辽宁 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 、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则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以下 简称《地方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以下简称《选举法》)等法 律,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 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 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 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在本省的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应当充分 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 2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 第一季度举行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并予以公布 。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 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 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 经过五分之一 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 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举行前,进行下 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一般在省人民代表大 — 3 —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 讨论的主要事 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 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 给代 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 前,可以组织代表 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 征求代表的 意见,并通报会议 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 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 按照选举单 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 副团长。团 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 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 集人。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选举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 关于会议其他准备 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 大会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 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 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 — 4 —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 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 整意见,提 请预备会议审 议。 第十三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若干 人,推选主席团成员 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 执行 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 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 间代表提出议案的 截止时间; (四)其他 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 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 托 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如果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由一 位 主席团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 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十六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 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 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 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 就 — 5 —议案和有 关报告的重大问 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 讨 论,并将 讨论的情况和意见 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 就重大的 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 选的有 关代表进行 讨论。省有 关国家机关和部门负责人 参加会 议,汇报情况, 回答问题。会议 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 向主席 团报告。 第十八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 就议案和有 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设立秘书处。秘书 处由大 会秘书长一人和大会 副秘书长 若干人组成,下 设若干工作机 构。 秘书处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 办理主席团 交付的事项和 处 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大会 副秘书长 协助大会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 因病或者 其他特殊原 因不能出席的,会议举行之前应当 向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书 面请假;会议期 间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报 大会秘书长 批准;秘书 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 况和缺席的原 因。 代表未 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两次 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的,其代表 资格终止。 代表应当 勤勉尽责,认 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严格遵守 会议纪律。 — 6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 人员和省监 察委员会主任、 省高级人民法 院院长、省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其他有 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等,经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应当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 因 不能列席的,应当 按照大会要 求请假。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 间,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 会议上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发言, 整理简报 印发会议。会议 简报可以为 纸质版,也可以为 电子版。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 设旁听席。 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可以举行新 闻发布会、 记者会。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 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接受新闻媒 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 道。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 要的时 候,可以举行秘 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 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 有各代表团团长 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 安排会 — 7 —议日程,提 高议事质 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 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 进会议 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 履职和有 关部门听取代表审议意见提 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 候,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各 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 向省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 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 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 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 议、提出报告, 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 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属于省人 民代表大会职权 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 是否列入大会议 程,或者 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 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 意见, 再由主席团决定 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 时候,可以 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有 关专 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秘书 处负责议案工作的工 作机构汇总并形成报告,经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审议后,提 请 主席团会议审议,并将主席团通过的 关于议案 处理意见的报告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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