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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8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 四 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 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 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 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人民利 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 主,集体行使职权。 — 1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 律,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 代表义务。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 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 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 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 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 出席,始得举行。 — 2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 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研究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 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 工作报告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 当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所在选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多 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 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 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 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 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 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省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 — 3 —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当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 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 及有关材料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 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不适用本 规则第 八条、第九条、第十 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原则上 按设区的市、地区为 单位组成代表 团;解放军和武警驻省 部队组成一个代表 团。代表 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 团团长、 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 团全体会议。 副团长协助团 长工作。   代表 团可以分 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 团团长或者副团 长组织代表 小组会议推选 小组召集人。 小组召集人负责主 持代表 小组会议, 按照会议日程 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 下列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 (二)提出主席 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名单; (五)会议的 其他准备事项。 — 4 —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前,各代表 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 团和秘书长 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 其他准备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 团提 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 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 案以及关于会议的 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 整意见,提请预备 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 议,选举主席 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 其他 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 团和秘书长、通过有关事项的决定 , 由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 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 团成员出席, 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 团全体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主席 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 团常务主席 若 干人,推选主席 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 — 5 —的执行主席,并决定 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 截止时间和表决方式;   (四 )需要由主席 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 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 团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任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 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 属于主席 团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 向主席 团提出建议,并可以主持主席 团会议决定对会议日 程安排作出必要的调 整。 第十九条 代表 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一般以代表 小 组会议进行审议, 也可根据 需要召开代表 团全体会议进行 审议。 第二十条 主席 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 团团长会议, 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 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 团的审议意见,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 团报告。   主席 团常务主席可以就 重大的专门 性问题,召集代表 团推选出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根据 需要请省有关国 家机 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 团 报告。 — 6 —第二十一条 主席 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组织代 表进行大会发 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设立秘书处。秘书 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组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和 办 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 工作。 秘书处应当制定并 印发会议守则,以及 列席人员、 旁 听人员、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遵守会议 纪律,勤勉尽责,充分研 究、认 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因健康情况或者 其他原因不能出 席的,会前应当向所在代表 团报告,由所在代表 团为代表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书面请假;会议期 间应当向 所在代表 团报告,并由所在代表 团为代表向 秘书处书面请 假。 秘书处应当向主席 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 缺席 的原因,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代表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 的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 长和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应当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7 —  本省选举产 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 列席省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 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 按照要求 列席会议,遵守会议 纪律。 因健康情况或者 其他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 按照规定请 假 全程请 假的,应当由代表 团向大会 秘书处请假;临时请 假 或者阶段性请假的,应当向所在代表 团负责人请 假。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应当予以 公开。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 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 言, 由秘书处整理形成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 经大会主席 团常务主席同意,将发 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 议。 大会全体会议根据情况 设旁听席。 旁听办法由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事机构制定。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由大会 副秘书长担任新 闻发言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 新闻发布会,由大会 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 单位负责人 接受新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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