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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2022年8月3日海东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层建设 第三章 治理措施 第四章 基层服务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构建文明和谐、 安 定有序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社会治理的基层建设、治理 措施、基层服务、保障机制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层社会治理,是指在党委领导下,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自治组织为主 体,其他各类社会组织 、居民共同参与的基层社会建设、管 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 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推动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 自治强基、智治支撑相融合, 促进政府治理、社会参与与居民 自治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 市、县(区)应当建立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共 同负责的基层社会治理领导机构,统筹基层社会治理的人力物 力资源,研究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社会治理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治理体系建设,负责基层社会 治理的相关工作。 2发展改革、教育、 民宗、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农 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信访、城市管理、大数据应用等部 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基层社会治理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社会治理的 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支持和促进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自治组织开 展基层社会治理; (二)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平安建设; (三)组织开展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及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四)健全完善辖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畅通群众 利益诉求表达渠道,预 防、排查、化解事关群众 切身利益的矛 盾纠纷; (五)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 排,组织实施辖区 环境整治、街 巷治理、 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六)对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完 成基层社会治理目 标、管理与服务 效能、经 费使用等进行 监督检查;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 依法发挥基层群众 自治组织作用,协 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做好基层社会 3治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 可以承担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青 团、妇联、残联、科协、工 商联、红 十字会等人民 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 做好基层社会治理工 作。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基层社会 治理。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基层社 会治理的宣传, 营造全社会共同关 注、支持、参与基层社会治 理的良 好氛围。 鼓励和支持各类自 媒体平台依法宣传基层社会治理相关活 动。 第十一条 加强市域基层社会治理组织相互 之间及其与辖 区外的合作 交流,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平 台互通、生态环境保 护 共治、社会公共服务互 惠共享、跨区域重大公共 突发事件联控 等基层社会治理区域协同。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对基 层社会治理工作中 成绩突出的组织和 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4第二章 基层建设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公共 场所建 设纳入县(区)、乡镇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 庄规划; 整合相 关资源, 采取新建、改( 扩)建、 购买、租赁、项目配套等方 式,统筹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党群(社区)服务 中心、卫生服务中 心(站)、养老服务中 心建设, 配备相关公 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连片改造居住区的社区公 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 家和本省的 标准纳入建设工 程规 划,与建设 项目同步规划、同 步建设、同 步验收、同步交付使 用。 老城区和 已建成居住区 未建设社区办公用房等公共服务设 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 不能满足需求的, 由县(区)人民政府按 照相关 标准建设, 也可以采取置换、购买、租赁、借用等方式 解决。 第十五条 基层社会治理 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原则 上按照每 百户居民不低于建筑面积三十平 方米的标准规划。 不能满足需 要的, 可以采取置换、购买、租赁、借用等方式解决。 鼓励驻地单位为基层社会治理提 供服务设施, 或者以免 5费、优惠等方式开放相关资源和设施。 基层社会治理 场所的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费用应当 按照当 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基层社会治理以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引导村(居)民 耕读传家、崇德尚美、守正笃实、团结互助、 包容友善、孝老爱亲,培树善行海东、海东 好人等道德 品牌, 促进基层社会德治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加强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 义和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引导村(居)民 尊重革命历史,保 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编造、传播有损国家 形象和民族尊严的言论。 第十七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 全基层社会治安 防控体系,加强辖区内社会 风险排查、分析和 研判,落实基层社会治安 防控措施,为基层社会平安建设提 供 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推动建立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法委 员、社区 专职巡防人员、机关 企事业单位内部安保人员、村 警、志愿者队伍等组成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体系;支持社区 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并结合实际开展业务指导与 培训。 县(区)人民法 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 6有关部门,以及村(居)法律 顾问,应当在司法、 执法、普法 活动过 程中,宣传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相关法律 知识。 第十八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 强社区环境 综合治理, 做好环境绿化、垃圾分类等工作, 培养 村(居)民的 绿色生活观念。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注重保护与活化利 用河湟文化,建设 富有河湟文化特质、独特魅力的特色社区, 培育社区文化 产品和特色品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宣 传、教育等多 种形式培养村(居)民 对河湟文化的 认同感,提 高村(居)民 对河湟文化的保 护、传承、弘扬意识,发挥河湟 文化对社区治理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扶持和引导数 字社区建 设,构建数 字化信息平台,服务社区,开展党建宣传、社会保 障、矛盾化解、 便民服务、治安 防控、应急管理等为一体的信 息化建设,实现社区信 息共享,提高社区治理信 息化水平。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安全保 障体系,建立和实施信 息使用管理 分级准入授权制度,确保数 据和服务管理 对象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健 7全完善市、县(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四 级网格化管 理服务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基层 网格化管理服务 工作。社区 网格划分按照地域相邻、人员相 熟、规模适度、方 便管理的原则,实现 界定清晰、全面覆盖。 网格员配置应当通过推 荐自荐、资格 审查、会议研究等 审 核程序,支持将村(居) 两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村 警、人民 调解员、生态管 护员等推 荐聘用为网格员,将 网格内的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 干部职工、村(居)民代表、 志愿者等聘为兼 职网格员。 网格员可以按照规定 给予相应补贴。 网格员负责开展在 线政务服务、在 线监管、网格事项在线 流转处置,及时回应、解决村(居)民诉求。进行日常 走访巡 查、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矛盾纠纷, 上报社会治理问题和安全 隐患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业务经 营者, 支持数 字乡村建设,强化现代 科技信息技术服务基层 功能,提 升基层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三章 治理措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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