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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23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 1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四章 管理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提升 城市品质和能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 1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全域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公园城市,是指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 , 以公园形态为基底,生态生活生产空间有机融合,生态价 值、人文价值、经济价值、美学价值等多元价值持续增值 全域一体化发展的现代化城市。 第三条 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 产城融合、彰显特色,坚持建管并重、统筹推进,构建政 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建设管理格局。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公园城市建设 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推进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并将所需经费纳入 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县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议事协调机 构负责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设 在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 理的统筹安排、协调调度、推进落实、督导考评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 文化和旅游、体育、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 2的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 行政审批、大数据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域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 项应当按照规定组织 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 示,广泛听取公 众意见;涉及特定群体利 益的,应当进行 沟通协商, 充分 听取相关群体的 意见建议。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参与机制, 引导单位 和个人自建 身边园林绿地,鼓励公益组织和 志愿者开展全 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 志愿服务活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全 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新 闻媒体 应当加强生态文 明科普教育,推 广全域公园城市理念, 宣 传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 成效,营造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 理良好社会 氛围。 市、区县人民政府 对在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 设计 3第八条 本市规划建设以 张店区为核心的主城区, 打 造两条环绕主城区的绿 地和串联山、水、城的三条生态 风 光带,发展 南山、北水、东 齐、西商四个片区,形 成山水 交汇、城园相融的一心、 两环、三 带、四片区全域公园城 市空间格局。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编制本市全域公园城市 建设规划, 对近期、中期、远期建设目 标和发展 布局、主 要建设项目、建设 时序作出安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 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结合本 地特点,组织 编制区县 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 第十条 编制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应当统筹生态 、 生活、经济、安全需要,以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为 硬约束, 遵守生态保 护红线、永久基本农 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 线,坚持城乡统筹, 突出组群式城市和 地域文化特色。 第十一条 市、区县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 由本级人 民政府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并 报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 全域公园城市建设需要,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 编制全域公园 城市标准体系和规划实施导则, 明确技术路线、评价指 标 引导、规范全域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部门 4应当将城市设计与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相 衔接,从整体 平面和立体空间 上统筹城市建 筑布局、协调城市 景观风貌 体现城市 个性、时代特色,构建具有淄博 辨识度的城市 意 象。 城市设计应当 对重点区域建 筑空间形态进行 整体管控, 注重结合 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 成错落有致、统一协调 富有韵律的天际线变化。 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 观,加强建 筑外立面、建筑屋顶等一体化设计,促进新 老建筑体量、 风格、色 彩协调,形 成特色鲜明的建筑风格。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 扩建全域公园城市项目,建 设单位应当根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划 和相关设计规范等,组织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 全域公园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应当 符合无障碍、适老化、 适幼化环境建设要 求,满足特定群体的需 求。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十五条 全域公园城市建设应当坚持量力 而行、分 步实施、质量 优先、经济实用的 原则,突出地域特色, 兼 顾管理、 维护和运营需求。 5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域公园城市建设规 划,厚植绿色生态本底,促进城市 宜居宜业,重 点推进公 园绿地、生态 廊道、森林植被、生态水 系建设,提升 街区 社区、乡村品质,构建绿色交通体 系,发展绿色 低碳产业。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确定各自行业、领域 的全域公园城市建设项目,会 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 定年度建设计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 建设各 类公园, 营造布局均衡、类型丰富的公园场 景: (一)建设、改 造提升建 成区大型公园; (二)结合 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和裸露土地整治, 建设或者改造社区公园、 口袋公园、 拇指公园 ; (三)建设 景观性、功能性相融合的 带状绿化休闲空 间,将建 成区内具 备建设条 件的道路附属绿地、滨河绿地 等带状绿地改造提升为 带状公园; (四) 突出本市标志性、景观性特征和历史文化特质, 对高速公路、火车站、汽车站、市界交界处等城市主要 出 入口改造提升,建设城市 节点公园; (五)依 托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废旧厂房等资源, 建设遗址公园、 时尚运动主 题公园; (六)依 托城区周边的荒山、废弃矿山、滨水空间等 资源,建设 郊野公园、山体公园、 滨水公园、体育公园 ; 6(七)依 托村镇现有的健 身广场、文化 广场、休闲广 场等活动场所建设村 镇公园,依 托国家和省级特色村 镇建 设特色村 镇公园。 公园建设应当利用现有 地形地貌、水体、 植被等自然 条件,丰富植物种类,突出朴野风格,增 加彩叶、变叶、 常绿树种以及乡土树种,点缀宿根花卉、时令草花,形成 三季有花、四季见绿的城市绿化 景观,并规范设 置休闲游 憩、运动健 身、普法宣传、科普教育、文化体 验等设施。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 输、体育等部门应当有 序推进绿 道建设, 串联城乡公园、 风景区、湿地、游园等公 共开放空间,形 成覆盖全域的绿 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交、 步行、自行 车交通系统相衔接, 兼顾马拉松、长跑、健步走等体育 赛事功能。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划定通 风廊道, 严格管控通风廊道范围内的 开发建设和空间形态,改 善城 市风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 部门应当 打造串联山体、 河流、湖泊的环城生态 廊道,结 合路域、水 系绿化建设 森林生态廊道,整合城乡间自然生 态联系构建城乡一体的生态 廊道。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 7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 对露天矿山实施 综合整治,恢 复矿区植被和生态 系统;对宜林荒山进行人工 造林,对不 适宜人工造林的瘠薄荒山进行 封山育林,增强森林生态功 能。 在建成区周边开展植树造林、山体水体生态 修复等, 应当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因地制宜种植高大乔木,构建城 市生态 屏障。 第二十一条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坚持 河湖水道、岸线绿地、滨水空间 一体化建设,协调推进 河道、湖泊、湿地互联互通,构建 全域生态水 系。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绿色 开放空 间建设,推动文化 创意、休闲娱乐、商业经 营等功能业态 与生态空间有机融合, 营造承载生态、游 憩、文化、商业 等功能的多元场 景。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绿色 开放空间营运,依法以商业 收 益反哺运营维护。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促进 齐文化、 聊斋 文化、 渔洋文化、 陶琉文化、 丝绸文化、商 埠文化、 孝文 化、蹴鞠文化、 黄河文化、 爱情文化以 及红色文化等与全 域公园城市 深度融合,组织建设文化公园 或者文化创意主 题公园,设 置与环境相适应的公 共艺术作品,推进 地域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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