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2年9月23日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日陕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犬只经营与收容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 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 和 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 用本条例。 1军用、警用、导盲、扶助、搜救等特种用途犬只的管理,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 依法监管、基层组 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 领导,建立由公安、城 管、农业农村、卫健、 住建、市场监 管、宣传等相关部门参 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 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将养 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 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 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养犬登记管理, 捕杀狂犬、 野犬,收容救助犬只,查处违法养犬 行为等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管辖区域内因养犬影响公共 环境卫生的行为,监督 指导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志的设置 ;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 疫情处置、犬 尸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对犬只 诊疗机构、犬只 经营活动机构进 行监管;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 病人处置,患者救治、人用 狂犬疫苗注射、人类狂犬病 预防、疫情监测 及宣传教育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 2好养犬管理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职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 理,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七)发改、财政、教育、宣传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 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 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 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条例所 称养犬人是指 饲养、管理犬只的单位和 个人。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 文明养犬,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不得妨碍 他人正常生活, 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依法养犬、 文明养犬行为 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其他物业管理 单位应当 开展依法养犬、 文明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等宣传,督 促 养犬人及时进行养犬登记,依法调解因养犬 引起的矛盾纠纷, 对违法养犬行为 予以劝阻、制止,及时 向有关养犬管理部门 报 告,并协助处理。 养犬人应当自养犬 之日起五日内 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 他物业管理单位。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 告知养犬地村(居)民 委员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 3的行为。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公 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网 络平台、电子邮箱等受理途径,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按照职责 划分及时处理,对 举报人的相关 信息予以保密,并将处理情 况 反馈举报人。 第二章 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 第八条 本市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限养区和一 般限养区实 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生 产、教学、 服务等公共区域,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市、县(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 其他区域为禁 止养犬区。 市中心城区以及洛南、丹凤、商南、山阳、镇安、 柞水六 县城区和商洛高新区(商 丹园区)为重点限养区。 禁止养犬区和 重点限养区以 外的区域为 一般限养区。 第九条 一般限养区内 个人养犬的, 每户不得超过两只。重 点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 每户限养一只。 重点限养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 型犬等禁止饲养的 犬只。禁 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名录及图样由市公安机关会同 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并向社会公 布。 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 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 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救助机构。 4鼓励对犬只实施 绝育措施。 第十条 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 度。养犬人应当自 饲养犬只 之日起十五日内、 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犬只免疫有 效期满前 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 或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免疫 接种狂犬病疫 苗。 养犬实行登记制 度。养犬人应当自 取得犬只免疫 证明之日 起十五日内 向公安机关 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 不得饲 养。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二) 具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有效的犬只免疫 证明; (四)近三年内无伤害、 遗弃犬只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文物场所、 仓库、施工场 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 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 度和管理人员;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四)取得有效的犬只免疫 证明。 第十三条 养犬人 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 填写养犬登记 申请 表,并递交下列材料: 5(一)养犬人的身 份证明; (二)养犬场所 证明; (三)有效的犬只免疫 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犬只照 片; 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应当 提供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 出 具的入境检疫 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 到养犬登记 申请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对 符合条件的犬只 予以登记, 并自登记 之日起十日内发 放养犬登记 证和犬只标 识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 理由;对超过限养数量的,应当 同时告知申请人五日内自行处置 或者送至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单位 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进行 实地核查。 公安机关在发 放养犬登记 证时,应当 书面告知养犬管理规 定。养犬人在领 取养犬登记 证时,应当 签订依法文明养犬 承诺 书。 养犬登记 证、犬牌、电子标识样式、规格由公安机关统一 制定。养犬登记 证、犬牌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 到原受理 公安机关 申请补办。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 证 件、证明。 第十五条 养犬登记 证实行年检制 度。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 记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 携带所养犬只、犬只免疫 证明和养 6犬登记 证到原受理公安机关进行年检。 养犬人 未按期办理年检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其限期办理。 第十六条 经登记的犬只,因 搬迁、出售、赠与等原因发 生变更的,养犬、 购犬和受赠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 到 公安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犬只死亡、失踪或放弃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 持 养犬登记 证到原受理公安机关办理注 销手续。 第十七条 养犬登记和年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缴纳限制养犬 管理费。 限制养犬管理费纳入财政管理,用 于犬只证卡、号牌 的制作和 电子芯片植入等相关管理工作的 支出。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 电子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与 城管、农业农村、卫健等行政主管部门实 现犬只登记、免疫和 监管等 信息共享。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限养区内, 攻击性强的危险烈性犬只应当 圈养 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重点限养区内, 个人饲养的犬 只在住( 居)所内 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 圈养或者拴养;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 休息。犬只 吠叫时应当及 时有效制止;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 他人; 7(四)不得伤害、 遗弃犬只。 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 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救助机构; (五)不得污染环境。 产生异味或者其他污染的应当及时 清理; (六)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 饲养犬只; (七)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养犬行 为。 第十九条 重点限养区内, 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为犬只 佩戴犬只标 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 残疾人、孕妇、儿童和车辆; (二) 小型犬只用 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 型犬只用 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 戴嘴 套; (三) 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 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 戴嘴套或者将犬只 装入犬袋犬 笼; (四) 携犬乘用电梯应当征得其他共同乘梯人同意,并将 犬只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五)及时 清除犬只粪便。 第二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条第二 款规定的特种用途犬只 外,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下列场所: (一) 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和机关、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01-1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01-1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01-1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01-1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1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