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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4年3月5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2月7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2月13日海南省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 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月17日海南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布— 2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 有关法律,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 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 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 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3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当 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 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 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 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 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 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 ,会前应 当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请假并经批准;会议期间应当报代 表团并由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两次 不出席会议的,依法终 止其代表资格。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 进行下列— 4 —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 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 名单草案; (四)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稿;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范围; (六)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准 备的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 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 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 请会议审议的地方 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 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 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 研 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开 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 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 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 用前四款规定,但应 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 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5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 照选举单位组 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 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 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 集人。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 备会议,选举 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 名单和关 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 项,由全体 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 备会议之前,各代表 团应当组织代 表审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 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 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 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 备事 项,提出意见。 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 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 团和秘书 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 名单草案以及 关于会议的其他准 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6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 团常务主席若干人, 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 执行主 席,并决定下列事 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 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 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 团会议。主席团 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 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推选主席 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 团常务 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 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 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 团团长会议,就议 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 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 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 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问题如果涉及省人民政府及其 所属工作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 院,上述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 7 —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 团报告。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 进行大会发言,就 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 团全体会 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 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 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 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大会议案审查委员 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会议期间 履行各 自的职责。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 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监 察委员会主任、省高 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 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不 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 8 —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一)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的负责人;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省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的负责人; (三)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负 责人; (四)市、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 负责人; (五)其他机关、 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 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 参照代表请假规定请 假。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 闻发布会、记者 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 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 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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