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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8月7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 根据2005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月16 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 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 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 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 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 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 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 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 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 得举行。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议召开前 应当由选举单位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 委员会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 假 手续;会议期 间应当由 所在代表 团向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情况和 缺席的原因,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并 向全体代表通报。 代表应当 勤勉尽责,认 真审议各 项议案和报告, 严格遵守 会议纪律。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 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 草案; (二)提出主席 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 确认新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资格;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 准备事项。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 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 讨论的主 要事项通知代表,并 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 性法规草案发 给代表。 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 研读讨论有关法规 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 拟讨论的主要事 项的有关 情况。临时召集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 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 照设区的 市、地区、 驻藏中国人民 解放军和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组成代表 团。代表 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 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 代表团全体会议。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 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 人。 第十条 代表 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 备会议前,审议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 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会议议程 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 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 团的 意见,可以对主席 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会议议程 草案以及关于 会议的其他 准备事项提出调 整意见,提请预 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 备会 议。 预 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自治 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 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 (一)选举主席 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会议其他 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 团的职责 : (一)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二) 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 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 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 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 草案; (六)决定通过 专门委员会组 成人员人选的办法 ; (七)决定议案、 罢免案、 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 处理意见 ; (八)发布公告 ; (九)其他 需要由主席 团决定的事 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 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 席团的决定,由主席 团全体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 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 团常务主席 若干人, 推选主席 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 执行主 席,并决定 下列事项: (一) 副秘书长的人选 ; (二)会议日程 ; (三)会议期 间代表提出议案的 截止时间; (四)其他 需要由主席 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 项。第十四条 主席 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 团会议。 主席 团 第一次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 持,会议推选主席 团常务主席 后,由主席 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 (一)对 属于主席 团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 议; (二)必要时对会议日程 安排作出调 整; (三)可以召开代表 团团长会议, 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 大问题听取各代表 团审议意见并 向主席团报告; (四)根据主席 团的授权, 处理主席 团职责范 围内的其他事 项。 第十五条 代表 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 团全体会 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 团名义提出的议案、 质询案、 罢免案,由代表 团全体 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 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 进行大会发言, 就 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 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 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 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 是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 成人员、 自治区监 察委员会 主任、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院长、 自治区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选举产 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其他有关机关、 团 体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 书面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 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 间,代表在各 种会议上的发 言,由大会 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也可以根据本人要 求将 发言记录或者 摘要印发会议。 会议 简报、 发言 记录或者 摘要可以 为纸质版,也可以为 电子版。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 设旁听席。 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 闻发布会、 记者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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