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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11月12日西藏 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 于修改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0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根据2005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8年9 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8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西 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办法》 等 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2年12月9日西藏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行会议 第三章 提出议案 第四章 审议议案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 审议事项的报批、备案和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 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 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 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 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 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举行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 在单月举行,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 决定。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 时召集。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 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 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 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 席会议。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 委员会办事机构向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 缺席会议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向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 真审议各项议案和 报告,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 议程、 日程和会议情况 予以公开。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 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草案由主任会议 拟订,提请常 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 间,会议议程 需要调 整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 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监 察委员会、 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 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 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专 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 副主任,常务委 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 负责人,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负责人; (三)不 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 秘书长、 常 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负责人; (四)主任会议 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人、 自治 区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负责人。 (五)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 整列席人员的范 围。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 邀请公民或者社会组织 代表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旁听会议人员 名单由常务委员会 办事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 间,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 任可以召集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人进行座谈。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 的七日 前,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 讨论的主要 事项通 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及有关部门, 并在五日 前提供有关会议 材料。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 适用前款规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督 促自治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 部 门、自治区监 察委员会、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 院、自治区人民 检察 院在规定期 限内提供有关会议 材料。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 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 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应当 围绕议题开展调查 研究,并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参加。调查 研究报告可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 参阅材料。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 分 组会议,根据 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 主任主持。 分组会议由小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应当按照会议日 程,组织 对各项议程 进行逐项审议。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拟定,报 秘书长审定,并 定期调 整。小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 确定。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保 证必要的审议时 间,提高议事质 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使 用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同时使 用藏语言文字。 第三章 提出议案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 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 专门委员会,依法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由主任 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 先交有关的 专门委员 会审议、提出报告, 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主席、 自治区监 察委员会主任、 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 院 院长、 自治区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 人事任 免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 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是否提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 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报 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案人作出 说明。主任会议根据工作 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办 公厅拟订有关议案 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 说明。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 的议案,由 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报告 后,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 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报 送议案文本 和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 会议的二十日 前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 免案,应当在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 前提出。 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 的说明,时间一般不 超 过十分 钟。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 说明。 第二十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 议议程 前,提案人有权 撤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 交付表决前,提案人 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 对该议案的审议 即行终止。 第四章 审议议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 说明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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