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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2022年12月8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0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节约集约利用黄河水资源,促进生态文明 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山东省节约用水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及 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利用黄河水资源应当遵循量水而行、节水优 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节约集约利用黄河水资源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 督管理。 1市、县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 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和体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 机关事务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集 约利用黄河水资源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 内节约集约利用黄河水资源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水定城 、 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 束制度,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统筹、优化 配置的原则,将本市黄河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各县 (市、区)。 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 水需要,推进县域内生活用水多水源供水统一价格,保证 各类用水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现代水网建 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统筹当地地表水、地下 水、区域外调水和其他可用水,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 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现各类水资源的优化配 2置和联合调度。 第七条 黄河水资源的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 理相结合。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 可。 从黄河干流取水,以及在金堤河国家指定河段限额以 上取水,应当依法向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其 他取水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 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八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 单位,以及 由供水 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 达到一定用水规 模的非居民用水 单 位,实行 计划用水管理。需要对非居民用水 单位实行计划 用水管理的用水规 模,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节约用水工作需要合理 确定。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 单位的用水 计划,由市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取水口所在县(市、区)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 达;由供水单位供水的非居民用水 单 位,实行 计划用水管理的,其用水 计划由供水单位的主管 部门下 达,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 多种水源的用水 单位,应当分 别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用水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生产、经 营等需要 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 重新核定下达。 第九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对年使用黄河水 10万立方米以上, 并且年超计划用水 310%以上的用水 单位组织开展用水审 计,对照用水定额指 标和有关标准对用水的各 个环节进行 剖析、审核,并督促 指导其 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计划用水原 因,制定节约 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十条 黄河河道外生态 补水为特定用水, 不得改变 用途。 黄河河道外生态 补水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 编制实施 方案,经有管辖 权的 黄河河务部门 同意,按照黄河水量调度 计划管理 程序组织 实施。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 补水协调和生态 效果评估,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质监 测,市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生态 补水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位山、彭楼、陶城铺、郭口等引黄灌区应当 采取以下 措施,加强节水 型灌区建设,促进黄河水资源节 约集约利用 : (一)建 立健全用水全过 程节水管理制度; (二)加强 渠系量测设施设 备的建设,做好水量、 含 沙量、墒情等信息监 测分析工作,为优化配置水资源 提供 依据; (三)对蓄水、 输水等各类工 程采取防渗漏措施,研 究推广渠道衬砌、管道 输水等节水技术, 提高用水 效率; 4(四)建 立灌区智能应用平台,加强 数字灌区建设, 提高现代化管理水 平。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 型引 黄灌区发展需要,组织 编制沉沙池综合利用规划,合理施 划清淤弃土范围,科学利用 沉沙池土地资源,发 挥好输水 沉沙、堆放清淤弃土等功能,保障 灌区正常运行。 沉沙池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沉 沙池生态环境 治理,促进 沉沙池生态环境改 善。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 业发展实际和水资源条 件,实施农 艺节水措施。鼓励合理 种植低耗水农作 物,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优化农业 种 植结构,发展节水高 效现代农业。 鼓励开展农业适度规 模经营,推广渠道衬砌、喷灌、 微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等节水 方式,提高 用水效率。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地下水取水总量 不得超 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并应当符合地下 水水位控制指标要 求。 在城市 公共供水管网 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 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 程和公共供水管网 覆盖范围 内的自 备水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 期 封闭。 5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 补给 保护, 充分利用自然条 件补充地下水,有 效涵养地下水水 源。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编制再 生水利用 专项规划,推行再生水利用优 惠政策,加强城镇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 造,推进再生水 输配管网和再生水 利用设施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从事再生 水经营,提高再生水利用 率。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 扩建污水处理 厂,应当 采用先 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 艺,具备条件的应当建设人工 湿地 水质净化等工 程设施, 提高排放水质,满足区域内生态 补 水、工业生产和市政 杂用等用水水质需 求。 第十七条 再生水 输配管网 覆盖区域内 或者有条件使 用再生水的工业 企业、园林绿化、环境 卫生、生态 景观、 建筑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优先使用再生水。 工业集 聚区、化工 园区等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 式污 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 系统,推进 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 统集成优化,实现 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 梯级 利用。 火力发电、石油化工、有 色金属、造纸、印染等高耗水 6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 件但未有效利用的,应当 严 格控制 新增取水许可。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 扶持节水技术、设 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 广和应用,推 动节水技术 创新和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用水单位与节水服务组织 签订节水服务合 同,由 节水服务组织 提供节水 诊断、融资、改 造等服务。对节水 服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资金支持、税费优惠等扶持政 策。 第十九条 对在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中做 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 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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