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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16年8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2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 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 第一章总则 突出问题。 第二章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销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和维护保养 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电梯检验检测 第四条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 理、公安、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一章总则 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 管理、公安等部门制定电梯应急预案,报本级人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 民政府批准。 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 第五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 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应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 第六条鼓励电梯制造、使用、维护保养单 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位以及电梯检验机构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 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管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 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 14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 行。 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电梯,应当配置具 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 第二章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销售 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进行重大维修或者改造的既有电梯,应当配 第八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 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 责,并承担以下义务: 系统,有条件的应当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 (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 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视频图 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 零部件; 像信息的采集、保管、调取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 (二)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 不得利用视频图像信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 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申请使用共有部分加 装电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 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 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批准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 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 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的取得相应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 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 当履行下列义务: 理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使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取得联 用电梯的建筑结构,并符合电梯井道、导轨支架 系,电梯所有权人自行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 改造电梯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 预埋以及急救等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 牌,并标明电梯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 (二)选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保 证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 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 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 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 碍通行等功能; (三)将电梯制造、维护保养、销售单位信用 包。 情况以及产品性能、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 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条 位应当于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 件。 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宾馆、商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 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 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 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 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 —14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经电梯检验 (四)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 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 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可以约定物业使用人为电 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 梯使用单位。 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的,即为交付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 电梯改造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应当对更换的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督促电 电梯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 梯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电 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 梯使用单位和变更后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 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更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查 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将销售的电梯产品目录报市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 在电梯停用后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电梯,应当 电梯使用单位更新电梯或者报废电梯,应当 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 在更新或者报废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 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合格 注销手续。 证明。 第十九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电梯使用 单位可以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 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和维护保养 (一)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人 (二)受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单位认为需要安 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当地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全评估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前款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 程中实际行使电梯管理权利、履行电梯管理义务 第二十条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安 的单位或者个人。 全评估规则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对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 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于评估结论 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 定: (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 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信息。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 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电梯,属于单一 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 所有权人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处的显著位置。 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 行相应的更新、改造、修理,并办理变更使用登记 用单位; (三)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后,方可使用。 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 142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安全管理义务: 在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持合同原件到特种设备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本市行政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 区域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向市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本市设置固定 度;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 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 用单位变更时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 交给变更后的电梯使用单位; 公开已备案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信息。 (四)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 (五)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 下列义务: 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统一应急救援标 (一)制定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电梯维护 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识; 六)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呼救系 (二)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 统能够正常使用; 滑、调整和检查,相关维保信息经电梯使用单位 (七)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暂停使用, 签字确认后上传至电梯智慧化监管平台; 并在电梯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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