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第十八条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 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井,所属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取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 水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 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水污染。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十七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 或者取水,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凿井设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取水 施、封闭取水井;逾期不拆除或者未封闭取水井 许可证的; 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拆除、封闭取水 (二)对符合条件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而拒 井,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 不办理的;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批准凿井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下达取水计划,对地下水开采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 量弄虚作假的; 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施行。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第十八条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 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井,所属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取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 水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 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水污染。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十七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 或者取水,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凿井设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取水 施、封闭取水井;逾期不拆除或者未封闭取水井 许可证的; 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拆除、封闭取水 (二)对符合条件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而拒 井,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 不办理的;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批准凿井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下达取水计划,对地下水开采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 量弄虚作假的; 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施行。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第十八条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 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井,所属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取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 水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 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水污染。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十七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 或者取水,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凿井设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取水 施、封闭取水井;逾期不拆除或者未封闭取水井 许可证的; 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拆除、封闭取水 (二)对符合条件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而拒 井,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 不办理的;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批准凿井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下达取水计划,对地下水开采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 量弄虚作假的; 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施行。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第十八条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 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井,所属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取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 水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 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水污染。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十七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 或者取水,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凿井设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取水 施、封闭取水井;逾期不拆除或者未封闭取水井 许可证的; 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拆除、封闭取水 (二)对符合条件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而拒 井,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 不办理的;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批准凿井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下达取水计划,对地下水开采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 量弄虚作假的; 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施行。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第十八条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 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井,所属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取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 水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 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水污染。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十七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 或者取水,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凿井设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取水 施、封闭取水井;逾期不拆除或者未封闭取水井 许可证的; 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拆除、封闭取水 (二)对符合条件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而拒 井,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 不办理的;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批准凿井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下达取水计划,对地下水开采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 量弄虚作假的; 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施行。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第十八条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 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井,所属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取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 水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 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水污染。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十七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 或者取水,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凿井设 (一)对不符合条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2023-01-3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2023-01-3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2023-01-3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2023-01-3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1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