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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无锡市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2022年12月29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三条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保 目 录 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彰显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色、传承保护的原则,促进滨水公共空间成为黄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设施设置与维护 金水带、生活秀带、城市绿带、人文纽带、产业示 第四章共享与共治 范带。 第五章 历史文化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一领导,统 筹推进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保护和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理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章附则 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是本辖 区滨水公共空间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辖 第一章总则 区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保护和管理的 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无锡段)、梁溪河 沿岸地区的风貌管控、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营 两河沿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 造形态美、特色明、活力强、底蕴厚的滨水公共空 照所在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辖区滨水公 间,充分彰显“水韵无锡”之美,根据有关法律、法 共空间管理相关工作。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滨水公 共空间的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条两河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 (一)组织编制滨水公共空间建设导则和建 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两河,是指从直湖港河口至望虞 设计划; (二)组织制定滨水公共空间管理规范和政 河口(含古运河)的大运河和自西水墩至特山防 洪控制工程的梁溪河。 策; (三)督促落实滨水公共空间相关建设、管理 本条例所称滨水公共空间,是指两河岸线向 周边水域、腹地适当延伸,对社会公众开放,具有 活动; 游览观光、文化传播、运动健身、休憩娱乐等公共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自然资源规划、水利、市政园林、城市管理、 活动功能的空间。具体范围根据滨水公共空间专 文广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体育、工业和信 项规划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 118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滨水公 实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贯通,以及重点片区划 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 定、城市天际线管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特色风 作。 貌塑造等工作要求。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滨水公共空 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 间智慧城市的建设,依托市城市运行管理平台, 据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加强对重点片区滨水 利用视频监控、物联网监测等技术,实现集感知、 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控制引导和保护管理。 分析、服务、指挥为一体的智慧化管理。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滨水公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两河沿岸区 共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 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建立健全滨水公 当落实专项规划控制要求。 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公众 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 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建设 监督权;对涉及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 单位,根据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编 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征求相关企业事业 制滨水公共空间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 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住宅小区 府批准。 等各方面意见。 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市住 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滨水公共空间规 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划、建设、开放、保护和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 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滨水 障机制。 公共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的建设导则,应当综合考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大运河沿 虑整体性、安全性、亲水性、可达性、生态性等因 线相关城市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 素和高标准服务要求,建设协调美观、功能齐全、 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沿线名城名镇名村以 绿色低碳的高品质公共环境。 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 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 展、运河航运转型提升等方面的交流协作。 据滨水公共空间建设导则,对本辖区滨水公共空 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全流程进行指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导、规范。 第十五条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建设活动,应 第十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 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 房城乡建设、水利、市政园林、文广旅游、体育等 及防洪和通航安全,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控制等 部门和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编 级。 制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滨水公共空间内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应 公布,并纳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当采取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措施,保护周围植 第十一条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明 被、水体及地貌。 确具体范围、发展目标、功能分区、土地用途管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 制、空间节点、设施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并落 府、园区管理机构依法确定高水平专业团队参与 — 119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滨水公共空间建设的设计咨询和管理。 改造和美化河道堤防、防洪排涝闸站和雨水管人 河排口设施; 第三章设施设置与维护 (三)在重要空间节点设置安全美观、智慧节 能、层次丰富、色彩协调的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滨水公共空间的设施应当符合 (四)在适宜区域建设环境自动监测站或者 滨水公共空间建设导则,满足布局合理、功能匹 临时性自动监测点位; 配、风貌协调和安全舒适等要求。 (五)建设和改造各类海绵城市设施;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 (六)提升公共空间品质的其他设施。 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交通枢纽、城市地标、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 文化遗产、公园广场等空间节点与滨水公共空间 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按照 有关标准规范,为社会公众户外活动提供下列配 内的设施设置,营造活力多元的滨水公共空间。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 套服务设施: 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可达性、便捷性、舒适 (一)管理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等管理服务设 性的要求,建立健全综合公共交通体系,完善交 施; 通引导和停车引导系统,实现公共交通站点、重 (二)母婴室、饮水点、无障碍设施、休憩座椅 要公共服务设施与滨水公共空间的有效连接。 亭棚、照明充电、自行车租赁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 (三)停车便利化设施; 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改造滨水公共空间 (四)厕所、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内各类公共绿地,提升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逐 (五)公益宣传设施; 步实现绿道贯通。 (六)指示标牌设施; 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 (七)餐饮、零售等商业服务设施; 理机构应当推动滨水公共空间内漫步道、跑步 (八)户外球类、滑板、轮滑、攀岩和拓展运 动,以及与水上运动、体育赛事、健身相配套设 道、骑行道连续贯通,建设安全舒适、景观协调、 畅通便捷的公共慢行系统。 施;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 (九)历史文化雕塑、景观小品等公共艺术品 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在符合防洪、航道安全等有 设施; 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滨水公共空间内设置亲水平 (十)治安消防点、医疗急救点、安全防护、水 台、水上栈桥、慢行桥、观景走廊等亲水设施,并 上救助、公共安全监控等安全保障设施; 同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十一)其他配套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 在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前款规定 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优先利用滨水公共空间内 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按 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下列设施: 的既有建筑和设施。 (一)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优化调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 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滨水公共空间内设置 整港口码头设施; (二)在保障行洪、输水、排水安全的前提下, 智慧充电桩、智慧路灯等物联网融合设施,利用 —120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1 多种感知技术,加强公安、交通、水利、市政、城市 鼓励沿岸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向 管理、气象、环保等领域设施的联动,为社会公众 社会错时开放停车资源。有偿使用的,按照市机 提供应用服务。 动车停车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两河沿 第二十九条滨水公共空间应当全时段对 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滨水公共 社会公众开放,因重大活动、大客流、生产生活、 空间管理规范,建立滨水公共空间设施管理养 教学科研或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 护、巡查、监督检查等制度,加强标准化、精细化 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封闭的除外。 管理。 滨水公共空间客流实施动态监测、报告、预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两河沿 警和社会发布等制度,必要时采取限流、分流、禁 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对各自设置的设 行等应急措施。 施,按照规定确定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鼓励在滨水公共空间内开展下 由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负责管理养护。 列活动: 鼓励委托专业第三方开展滨水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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