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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河长制工作条例 (2022年12月28日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河长制有效实施,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 进幸福河湖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区域或者 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或者湖长(以下统称河长),负责组织、领 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或者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 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河湖 管理保护工作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塘坝、沟渠 等。 第四条 河长制工作坚持生态优先、河长领导、部门联动、 公众参与、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 河湖管理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将河长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河湖保护资金 投入。 第六条 对在河长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 2 ─ 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 ,应当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和普 法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营造共同参与河 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法治氛围。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以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等形式对河 湖保护作出行为规 范,教育引导村(居)民树立保护河湖的自 觉意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河湖保护公 众参与机制,引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开展河湖保护 志愿服务,以多种方式参与河湖管理保护。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九条 按照行政区域与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河长体系。 本市行政区域设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总河 长、副总河长。按照河湖流域 分级分段设立市、县(区)、乡 镇(街道)、村(居)四级河长。新 沂河、蔷薇河、新沭河、 通榆河等重要流域性、区域性骨干河道和石梁河水库设立市级 河长。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单独设立总河长、河长。 各级总河长、河长的设立和调 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3 ─ 执行。 第十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 及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 定设立河长制工作办公 室。河长制工作办公 室是河长制工作机 构,应当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和办公设 备,承担河长制日常工 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河湖管理保护部门是 本行政区域河长制责任单位,应当 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 例规定的职责。 水利部门负责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 度、河道疏浚和水 利配套设施建设、水域面积率控制、河湖健康评估、河湖执法 监管;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调推进河湖和水利工 程管理 范围的划定以及有关确权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 推进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业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水污染执 法监管、水质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排污,组织入河污染 源治理,改善河湖水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河湖 沿线城镇生活污水 治理和雨污水管网建设,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排水管网日常维 护,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达标排放。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调河湖 沿线畜禽养殖场、农业面源污─ 4 ─ 染治理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非 法养殖等涉水渔业违法行为;负责渔业水域生物物种资源的管 理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河湖水环境治理 重点项 目建设用地保障,配合做好河湖和水利工 程管理范围的划定以 及有关确权工作,及时做好相关规划服务工作;在确保河湖防 洪、排涝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指导河湖堤防绿化管理,提高 河湖岸带植被覆盖率。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和船舶运输 危险品监管、码头整治和管理;负责航道有关管理工作,保障 航运安全畅通。 公安机关负责河湖治安管理和执法保障工作,预防、制 止 和惩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建设,会同水 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财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分工,依法做好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各级河长、河长制工作办公 室不得代替各职能部门工作 。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落实河长交办事 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5 ─ 第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工作。 各级总河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管辖区域内幸福河湖建设、河湖管理保护中的 重大事项以及河长制重要制度; (二)部署河湖管理保护重大任务,协调解决河长制实施 和河湖管理保护中的 重大问题; (三)督导本级河长、河长制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总河长 履 行职责; (四)对管辖区域内的河湖开展 巡查调研; (五)落实上一级总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 (六)国家、省规定的 其他职责。 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做好河长制工作的实施和河湖管理保 护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区)级河长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落实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 ; (二)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中的 重大问题; (三)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 “一河一策”方案,协调 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规 划; (四)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协调河湖 上下─ 6 ─ 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五)对责任河湖开展 巡查调研; (六)组织对本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河长 履职情况 进行督导; (七)落实上一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 交办的事项; (八)国家、省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级河长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落实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 ; (二)对责任河湖开展经常 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 织整改,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或 者河长制工作办公 室、河长制责任单位 报告; (三)组织开展责任河湖日常管护和保 洁工作,配合上一 级河长、责任单位开展 清理整治或者执法行动; (四)监督指导本级相关部门和村(居)级河长 履行职 责; (五)落实本级总河长和上一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六)国家、省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村(居)级河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工作,组织 订立河湖保护村 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对责任河湖开展日常 巡查,劝阻河湖违法违规行─ 7 ─ 为,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或者河 长制工作办公室、河长制责任单位 报告; (三)落实上一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四)国家、省规定的 其他职责。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村 (居)级河长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提 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等 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河长制工作办公 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 查指 导、述职考核、表彰奖励以及社会监督等工作 ; (二)组织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和维护 “一河一 档”,填报和完善河长制信息系统; (三)落实上一级河长制工作办公 室、本级总河长、河长 交办事项和下一级河长上报事项,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任 务; (四)组织拟定河长制工作制度、年度工作任务并推动落 实; (五)组织开展河长制宣传、教育、 培训工作; (六)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推进会和河长制责任单位联 席 会议; (七)协助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做好日常 履职工─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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