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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29日广州市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5年12月3日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的《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8月1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年11月30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 网络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救治 第四章 社会公众急救 第五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提高社会急救医疗 服务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 症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 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社会急救医疗 活 动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包括院前医疗急救和 社会公众急救。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 医疗机构按照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在 患者送达医疗 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 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公众急救,是指在突发事件或者意外伤害 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 及时救护患者的行为。 — 2 —第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 属于政府主导的公益事业,是社会 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社 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 和人员保障机制, 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 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 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发展规划 ,并向社 会公布。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 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本条例,履行下列职 责: (一)拟制和实施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发展规划; (二)编制和实施本市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以及自 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 (三)制定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相关政策和标准; (四)对本市 社会急救医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评估考 核; (五)组织开展重大社会活动急救医疗保障和突发事件紧 急医学救援工作; (六)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知识与技能普及 培训年度计划; — 3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社 会急救医疗工作。 发展改 革、财政、民政、公安、应急管理、规划和自 然资 源、交通运输、教育、市场监督管理、 文化广电旅游、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 港务、医疗保障、工业和 信息化、通信管理、 政务服务 数据管理、 消防救援、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 位应当在 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定期组织开展面向社 区、农村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的 宣传 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 自救、 互救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 媒体应当 刊播社会急救医疗公 益广告,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急救医疗知识 和技 能。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 技能的 宣传教育培训。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 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协 助开展急 救知识 宣传教育培训,提高 居民的急救意识。 第六条 本市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以及 周边城市社会急 救医疗的交流和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社会急救医疗合作机 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事业协同发展。 — 4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 网络 第七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 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机构 和 “120”急救网络医院 以及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区域急救医疗中 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 直属急救站组成。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 口数量、服务 半径、交通状况和医疗机构分布 情况、接诊能力 等因素,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是本市医疗 设施布 局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 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 划,其 涉及空间布局的主要内 容纳入国 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八条 本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市急救医疗指挥中 心 和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急救医疗指挥分中 心。 市急救医疗指挥中 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 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工作。急救医疗指挥分中 心负责辖区内 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并 接受市急救医疗指 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120”呼救专线电话,配备呼救受理、调 派处 置、组织指挥等 不同层级类别的指挥调度人员 ; — 5 —(二)实行二十四 小时值班制度, 随时接受呼救; (三)及时发出调度指 令,并协调 处理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中遇到的问题; (四)负责对急救 呼救受理信息进行登记、汇总、统计、 保存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 (五)组织培训和考核指挥调度人员、急救人员, 开展院 前医疗急救 科研和宣传教育; (六)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进行管理,保障指挥调度通 信 系统和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 (七)负责监管和调配 “120”急救车辆; (八)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社会活动的急救医疗保 障及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 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 综合考虑人口规模、日常 呼救业务 量以及国 家“120”呼救电话10秒内接听比例要求和 本市实际需要等因 素,合理设置相应 数量的“120”呼救线路, 科学配备指挥调度人员, 保障及时 接听并处理公众的 呼救电话。 指挥调度人员应当 熟悉急救医疗知识和社会急救医疗网络 的基本 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 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建 立广州地区“120”指挥平 台,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实行全 程动 — 6 —态信息化管理。 “120”指挥平台应当具备“120”急救车辆定位、呼救号 码辅助定位、计算机辅助调派、远程数据传输等功能,并与医 院信息系统以及“110”“119”“122” 等应急系 统对接,实现 信息共享和联动。 第十二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 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和下列要求,组织 专家进 行评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一)达 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标准; (二)设有急 诊科,并按照规定配 备具有急救医疗 专业知 识和技能的 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三)配有抢救监护 型救护车,车内设备和急救 药品、器 械符合配置标准,并配有担 架员; (四) 具有完善的急救医疗管理制度; (五)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应当 具备的其他要求。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 网络退出 机制, 具体规则 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在急 诊科下设立院前 急救组,建立 专职院前医疗急救 队伍,配备经急救医疗指挥机 构培训考核合 格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担架员、驾驶员组成 的急救人员, 并采取措施鼓励卫生技 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 — 7 —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在现有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 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 情况设立区域急救医疗中 心、急救医疗 指挥机构 直属急救 站。区域急救医疗中 心、急救医疗指挥机构 直属急救 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设置基 本标准》中有关急救中 心、急救 站的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卫生 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120”急救网络医院 、区域急救医疗中 心和急 救医疗指挥机构 直属急救 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二十四 小时应诊制; (二)服 从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完成院前医 疗急救任务, 并做好院前医疗急救 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 保存和报告等工作; (三) 执行急救医疗 操作规范; (四)按照国 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 “120”急救车 辆及其急救医疗 药品、器械、急救设 备和医务人员等进行日常 管理; (五) 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急救医疗服 务价格,并公 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建立和 执行急救医 师、护士、担架员、驾驶员岗前 和岗位培训教育制度,定 期开展急救培训及 演练;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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