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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的决定 (2022年10月27日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8日湖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 准) 为了加强生物多样性跨区域协同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荆州实际 , 作出如下决定: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 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 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健全制度、协同推进,政府主导、多 方参与工作原则,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加快建 设江汉平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统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社 会发展,推动 “宜荆荆都市圈” 实现更高质量、 更有效率、 更加 公平、 更可持续、 更为安全的发展,提高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 2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 境需要。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系统观念、 底线思维 将生物多样性 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 日程,全面落实河湖长制、 林长制工作要求,与宜昌市、 荆门市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两市一州一林 区)人民政府密切协作,建立跨区域协同协商机制,组织召开 联席会议,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事项,协商解决跨行政区 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主 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与两市一州一林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 门对接,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资源共享、 预警 监测、 联防联控、 应急处置、 生态 补偿等领域建立协同工作机制,高效、 有 序开展 区域协同保护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与两市一州一林区人民政府协同 编制区域生 物多样性保护行动 计划,明确神农架 -三峡库区、武陵山森林、 江 汉湖群湿地、 大洪山森林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 及其保护重 点,确定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先领域 及优先行动。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生物多样性 本底调查和野生动植物 资源调 查,制定和发 布生物多样性保护 名录。 对金丝猴、 中华 鲟、— 3 —长江江 豚、青头潜鸭、麋鹿、 中华 秋沙鸭、珙桐、 水杉等国家重 点 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及其栖息地,实施重 点保护和动态 监测。 建 立保护 成效评估机制,对区域生物多样性 受威胁现状、珍稀濒危 程度、 地方原产及特有性、 开发利 用现状、 经济 价值、 社会 价值和 生态价值定期开展评估。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 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 流域综 合治理, 严格保护流域水源 地,持续推进 污染防治攻坚战,加 强重点生态功能区、长江 流域水生生物 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 和洄游通道等重要 栖息地生态环境保护和 修复。把流域生态环境 保护和 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严格落实长江 禁渔行动, 科学实 施增殖放流,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 修复工程, 筑牢生态安全 屏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坚持自然 恢复为 主、 自然 恢复与人工 修复相结合, 科学有效加强 湿地生态保护与 修复。 与两市一州一林区共同维护 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开展湿地资源监测评价,共同 申报国际重要 湿地、 国家重要 湿地 和省级重要 湿地。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 严守生态保护 红线,合理 布局建设维护 生物多样性保护 空间体系,持续推进各级各 类自然保护 地、城市 绿地、湿地等保护 空间标准化、 规范化建设,定 期开展自然保护— 4 —地保护成效评估。科学建设促进物种迁徙和基因交流的生态 廊道, 与两市一州一林区联合 构建以神农架国家公 园为主体、 各级自然 保护区为 基础、 各类自然公 园为补充的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同 体。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建设动 植物园、濒危野生植物扩繁和迁 地保护研究中心、野生动物 收容救护中心等抢救性迁地保护设施, 支持建立 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完善生物资源 迁地保存 繁育体系,推进特 殊物种人工繁育和野化放归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 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加强农 田、渔 业水域、 森林、湿地等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 预警、 控制、评估、 治理等工作。 明确重 点外来入侵物种、 重点区域和 防 控措施,加强 防控加拿大一枝黄花、凤眼莲、空心莲子草、福寿 螺、松材线虫、美国 白蛾等外来入侵物种。加强 外来物种引入管 控,强化生物 遗传资源对 外提供和合作 研究利用的监督管理, 严格规范生物 技术及其产品的安全管理。 开展 野生动物 外来疫病 监测预警,加强 野生动物 疫源疫病防治。 八、市人民政府应当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理念, 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加快 布局“双碳”发展 新赛道,建立健全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探索可持续的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激发生物多样性保护内生动力。— 5 —开发利 用林木、花卉、药用生物、家 养动物等 种质资源, 培 育优良新品种,鼓励采取原生态 种养模式,建设特色、 优质、 生 态农林 产业基地。 以生态系统 及珍稀、 特有 野生动植物为要 素, 依法科学设计旅游路线,建立 适当的市 场营销机制和利益 分配 机制。 鼓励对涉及生物多样性利 用的知识和技能,依法 申请专利、 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促进相关 传统文化的 传承和利用。 九、市人民政府 及其主管部门与两市一州一林区建立生物多 样性保护跨行政区域协同 执法机制,加强 执法协作与 沟通,联 合打击破坏自然资源、 污染生态环境、 损害生态系统等 违法行为。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 充分发挥职能作 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与两市一州一林区开展 司法协作,为生 物多样性区域协同保护提 供司法保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两市一州一林区建立协同 监督机制,通过开展 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 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决定情况的监督。 十、本市各级国家机关、 新 闻媒体和有关方面应当加强生物 多样性保护 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宣传教育,结合国际生物 多样性日、 世界环境日、 世界湿地日、世界地球日等活动,提 升 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 意识。 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及时发布生 物多样性保护信息,提 升全社会公 众认知度。— 6 —倡导并培育绿色消费、绿色出行、 绿色居住等绿色低碳生活 方式,通过项 目资助等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 营造关心、 支持、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 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和支持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进行 监督。 十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相关组织建设、 队伍建设 和制度建设,全面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职 责,推进生物多样性 保护协同增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财政资源统筹, 按照 “谁保护、 谁受益”的原则 引导社会资 本投入,支持生物多样性 保护工作。 有关高 校和科研院所应当发 挥专业优势和教育优势, 加强生物多样性人 才培养,推进 科教融合,推动 科技成果转化 应用。 十二、对破坏自然资源、 污染生态环境、 损害生态系统等的 违法行为,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 公职人员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的,依 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 责任。 十三、本决定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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