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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2年12月29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 保障饮用水安全, 打造─ 1 ─ 长三角生态中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长江保护法》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生态环境包括水资源、水环境 、水生态等。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 水生态环境的义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水环境污 染和水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个人应当增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 绿色低碳的生活 方式,自觉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财 政投入,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协调机制 和跨行政区域协 作 机制,研究解决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 本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 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等方式引导村 (居)民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 2 ─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 水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 和规划、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财政、城市管理、 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实行市、 县级市(区)、镇 (街道)、村(社 区)河湖长制,统筹推进河湖水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将河湖水 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责任落实情 况纳入河湖长履职范围。 鼓励设立民间河湖长。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制定政策措施,鼓 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 与修复、水资 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 会资本参与水生态环境治理。鼓励社会 力量通过捐助资金等方 式参与水生态环境治理。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 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 水生态环境保护的 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学校应当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学生的水生─ 3 ─ 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生态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水生态环 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九条 本市实施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分类、分级、分期 目标管理。编制本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进行城乡布局和 产业结构调整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要 求。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 河、湖泊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生 态环境保护规划,明 确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 标。 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保护 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山水林 田湖草自然景观,保障江河湖库的生态结构完整性和功能稳定 性。 编制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水生态环境保护 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水生态环境重 点保护区域: (一)长江(常州 段)、长江魏村饮用水水源地; (二)本市域内太湖、滆湖,长荡湖;─ 4 ─(三)溧阳南山水源涵养区、沙河水库水源涵养区、大溪 水库水源涵养区、瓦屋山省级森林公园,金坛茅东山地水源涵 养区、向阳水库水源涵养区、四棚洼生态公益林、方山森林公 园; (四)中国大运河(常州 段); (五)苏南运河(常州段)、新孟河(常州段); (六)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前款所列重点保 护区域编制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 上述重点保护区域及其周边 进行区域开发建设和城市更新、产业结构调整等,应当符合前 款规定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要求。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合理布局饮用水 水源取水口,规划、建设饮用水 备用应急水源,形成空间分布 合理、多源供水、安全可靠的饮用水水源保障 体系。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市骨干 河道和主要湖泊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 度水量调度计划, 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河湖的生态流量和水位,维 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 5 ─ 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 ,加强枯水期、汛期污染管 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 农村等部门,编制枯水期、汛期生态环境管理应急预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 设、水行政、农业农村 、生态环境等部门 ,对本区域内支流、 支浜和其他小微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长 效管护等措施,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水生态环境监 测制度。 水生态环境监测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位、流速、流向、泥沙含量等水文指标; (二)鱼类、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 、浮游生物、着生生 物、大型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以及以鱼类为食的鸟类; (三)地表水水质理化指标; (四)地下水水位、水质理化 指标; (五)土地利用类型数据; (六)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等 部门编制水生态环境监测布点规划,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等 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监 测技术方案,会同水行政、─ 6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监 测数 据共享机制。 水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信息 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水行政、农业农村等 部门,定期评估水生态环境状况,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水生态环境质量 评价、水生态系统保护 与修复建议等内容。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开展山水林 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建立统一监管机制 、部门协调 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 第十八条 溧阳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 区域水源涵养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与修复方案,促 进自然恢复。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管 理权限,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改善水系连 通性,形成上蓄下引、河湖连通、多源互补、丰枯调节的水网 体系,改善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7 ─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管理权限,对河道、湖 泊、水库等的淤积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 淤疏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清淤不得损害水生态环境。 淤泥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 源化利用,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为改善水生态环境进行的湖 泊清淤,应当选用环保型清淤 机械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河湖岸线 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保 护与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在符合防洪要求的前提下, 应当优先采用生态化措施,建设生态驳岸;对已有的非生态驳 岸,因地制宜实施生态化改造 。 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本条 例第十一条所列重点保护区域的水生态环境 保护规划,在重点 保护区域内的重点湖泊、骨干河道等沿岸建设岸线植被缓冲 带、隔离带、湖口人工湿地等生态安全缓冲区;在城市近郊、 工业集聚区周边等区域,可以整合湿地、水网等自然要素,结 合公园、生态林等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 等生态安全缓冲区。 第二十三条 本市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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