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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2年11月4日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9日广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为了弘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 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城乡文明水平,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遵循公序良俗, 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 推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 1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实施本辖区内的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 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 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 促落实、指导检查、宣传表彰等工作。 网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 康、城管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商务、市场监管等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 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 本村(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文明行 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 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 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 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 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 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 觉抵制 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 捍卫英雄烈士。对英 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 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 教育。在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爱国主义教育 基地等场所 瞻仰、 祭扫、参观 时,应当遵守相关制度和 礼仪规范, 保持庄严肃穆。 第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遵守执法规范,加强执法 队伍思想 道德和素 质教育,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 力和执法素养。执法人 员应当 依法履职,文明执法。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文明 服务规范,公 开服务承诺,公 示办事 流程和指南,在服务场所 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提 供 便捷高效、文明 礼貌服务,并建立高效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一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安 全与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 列行为规范 : (一)衣着得体,礼貌待人,文明用 语,不得大声喧哗, 控制手机、电 脑等电子产品的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 — 3 —(二)遵守公共 秩序,服从公共场所经 营管理单位及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的引导与安 排,等候服务依次排队,礼让老、弱、 病、残、 孕和抱婴者; (三) 开展歌舞、健身、集会、网 络直播等活动 时,应当 遵守环境 噪音管理规定,合理 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 (四) 爱护公共设施, 不得侵占、损坏或者以不恰当方式 使用公共设施, 保持人行道、 盲道、消防通道、 无障碍坡道和 其他公共通道 畅通无阻; (五)操控无人机等 智能设备设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不 得危害公共安 全,不得损害他人的人 身、财产等合法 权益; (六) 不得从建筑物、构 筑物、车辆等向外抛掷物品; (七)友善对待他人,为他人提 供力所能及的 帮助,为 不 懂使用电子设备配合公共场所管理的 老人等提 供协助; (八)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 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 维护公共场所 干净整洁,不得乱张 贴、涂写、刻画、喷涂及挂置宣传物 品; (二)不乱丢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不随地吐痰、 便溺; — 4 —(三) 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 吸烟,在非禁止吸 烟场所(区域) 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 (四)在公共场所 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 有或者疑 似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应当 采取佩戴口罩等措施 防止传染 他人; (五)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 采取必要有效措施防止疾 病传播,尽快就医,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 防疫的规定, 接受 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 (六)不得在城市市区内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 粪便肥料; (七)不得在城市市区内 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八) 维护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不得占用无障碍卫生间、 母婴室; (九)餐饮服务单位 不乱排厨余污水,确保雨污分流; (十)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交通安 全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 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应当按规定 鸣喇叭、使用灯光,不随意 变道;通过没有交通信 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 横道时,应当 主动礼让行人;雨天驾驶或通过积水 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 (二)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在 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道路 两侧行驶,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 车、三轮车横过机动 车道时 — 5 —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 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 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没有人行 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 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 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 (三) 摩托车、电动自行 车骑乘人员应当按规定 佩戴安全 头盔; (四)按规定 地点、标识和方向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人行 道、盲道、消防通道、 无障碍坡道等, 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 通行;不得占用城市道 路公共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城 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公共停车场应当设 置残疾人专用 车位; (五)公共 汽车、出租车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提 供服务, 无正当理由不得有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等违反行业 规范的行为 ; (六)共 享交通工具运 营单位应当加强 车辆停放管理,及 时对损坏、废弃的共享交通工具进行 维修、清理等;共享交通 工具使用人应当文明规范 使用和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 下车时,有序 排队,主动 礼让 老、弱、病、残、 孕及抱婴的乘客,不抢座,不占座,不干扰 司机安全驾驶; — 6 —(八)行人应当 走人行横道通过 路口,不闯红灯,不跨越 道路隔离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实施 停留、散发广告、兜售物品 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 全的行为 ; (九)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维护城乡社区公共文明 方面,自觉遵守下列 行为规范 : (一)邻里和睦,友爱互助; (二)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公用设施设 备、景观设施和公 共绿化; (三) 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不侵占 通道和 绿地等公共区域 堆放土石、柴草、垃圾、粪便等; (四) 防止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 搁置物、悬 挂物发生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五)进行 装修装饰作业时应当控制噪音,遵守作业 时间 从事文化 娱乐、体育 锻炼等活动 时,应当 控制音量,避免干扰 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 (六)按照电动 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停放电动车,禁 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 厅、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 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 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 车及其电 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 车、电动 摩托车及其电 池进入电 梯 轿厢; — 7 —(七)农村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应 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八)其他城乡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文明旅游 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遵守旅游文明行为指 南和公约 ; (二)尊重当地的文化传统、 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 禁忌; (三) 服从景区景点管理, 爱护旅游公共设施, 不得破坏 损毁文物古迹; (四) 野餐、露营等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 时清理垃圾; (五)旅行社应当加强导游管理,引导文明旅游 ; (六)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 医疗机构有关 诊疗、检查的规定, 听从工作人 员指引, 保持诊疗场所整洁和安静,不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 (二)通过合法 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诊疗场所聚众 滋事,不得侮辱、谩骂、威胁医务人员, 不得危害医务人员人 身安全; (三) 医疗机构应当 优化服务流程,对危重急诊患者遵循 “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实施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 延;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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