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大 大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3 第2 期 (总第250期)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時告 (第2号) 《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3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 (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电网规划 第三章电网建设 第四章电网保护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电网建设,保护电网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 28 · 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网,是指在电力系统中联系发电用电的设施和设备的统称,主要由联结成网的输配 电线路、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和其他配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组成。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网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电网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发展、适度超前、节能环保、优质安全的原则。 电网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管理部门、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和公众保护相 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与 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做好辖区内的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是电力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电网规划管理工作,工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白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林草、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应急、财 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网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妨害电网建设、危害电网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 门、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电网规划 和社会发展规划。 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网发展规划纳人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 衔接。 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时,涉及电网建设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 网企业的意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对变 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作 好规划预留。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时,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地 . 29 : 下电力电缆和其他地下电网设施,为其预留位置和通道。 第十一条编制新城区、旧城区改造及工业、产业园区规划,应当将相应区域的电网设施建设纳 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建住宅区、商业街区和工业、产业园区应当依据电网发展规划,根据供电设施建设需要,预留公 用供电设施用地或者用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 城市站房类配电设施应当设置防水排涝设施和应急保安用电接口,确保供用电安全。新建的变 配电站(所)、备用发电机用房应当设置在地上且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已建在地下的应当在改建、 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时迁移至地上。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占用已纳人规划的 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及电网设施保护区,并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非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 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电网企业意见,提供新的电网设施站址、走廊和通道的位置,并进 行科学评估论证,依法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第三章电网建设 第十三条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电网发展规划和国家电力产业政策,不得重复建设。 电网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四条电网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 电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电设施所在区域规划采用综合管廊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的, 供电设施应当纳人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电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准文 件实施。 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电网建设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电网建设项 日,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输配电线路路径选择时,应当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 态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聚居区、采矿区、学校和其他环境敏感区。 确实无法避让的,依法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等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 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杆塔基础和电力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使用的土地,建设单 · 30· 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权利人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架空输配电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的土地,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 (二)杆坑和拉线坑面积按照每坑二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 第二十条架空输配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应当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增加 杆塔高度等措施,减少对土地的使用和对森林的砍伐 架空输配电线路通过林地需要砍伐林木的,依法办理砍伐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 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电网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性规范进行规划建 设,并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新建架空输配电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以及航空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跨越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新建的500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居民住宅或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 筑物、构筑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距离符合安 全标准。因保证安全距离要求,需要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造或者限制其正常使用的,应当根 据实际损失给予相应补偿;确实无法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应当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征收并给 予补偿。 新建超过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和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 构筑物;确实无法避开需要跨越的,应当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办 理相关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单位不得因输配电线路跨(穿)越上述设施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者电 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第二十五条新建电网建设项日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 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电网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依法对需要确定的电网设施保护区 进行公告。 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区内,原有的植物需要砍伐或者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除的,由建设 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种危及电网设施安全的植物;禁止新 · 31· 建、改建、扩建危及电网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发电工程项目应当与电网配套工程同步纳人规划、合理安排核准和建设时序,同时 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已经纳人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和电网架 空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及电网设施保护区,批准妨碍电网建设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规划或者审批可能影响电网设施运营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时,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及电网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网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网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拨除电网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者通讯网络等; (四)破坏在建电网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网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章电网保护 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加强对电网设施保护的宣传;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电网设施进行巡查、维护、维修; (四)落实防护措施,设立并维护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电网设施保护标志; (五)对重点输配电线路实行分段管护、定期巡查; (六)及时抢修故障、处理事故。 第三十条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并按照电力设施 保护的规定,对电网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白然资源、应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2023-03-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2023-03-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2023-03-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2023-03-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9:0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