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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雅鲁藏布江保护条例 (2023年2月28日日喀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西藏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五章 跨区域协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资 源合理高效利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促进人与自然 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污染 防治、绿色发展、跨区域协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雅鲁藏布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雅鲁 藏布江干流、支流、湖泊、湿地等形成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尊重自然、 顺应自然、 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 绿色发展、 可持续发展 。 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 化治理,坚持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 第四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等,将 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和修复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 健全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统筹协调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工作。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 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 经济信息化、 住房城乡建设、 财政、 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 林业草原、 文化、 旅游、 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 职能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雅鲁藏布 江生态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做好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具体工作。 鼓励 将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和林长制。 各级河(湖)长、 林长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雅鲁藏布江 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 会力量 参与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活动。 市、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 支持流域 生态保护的 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 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科 研院所、 高等 学校与企业等合作,为 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提供技 术集成、推 广等服务。 第八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的 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的 宣 传,并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第九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 每年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 况时,应当 包含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工作 情况。 市、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加强对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 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破坏雅鲁藏布江生态环境的行为 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 时处理, 并将处 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对在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 人,市、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予以表彰 和奖励。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措 施,保护雅鲁藏布江流域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雅鲁藏 布江流域文化 遗产和红色资源保护工作, 继承和弘扬雅鲁藏布 江流域 优秀特色文化。 第二章 生态保护第十二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 度,建 立水资源 消耗总量和强 度双控管理制 度。 雅鲁藏布江水资源 开发 利用应当 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 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用水需 要。 第十三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生态用水保 障,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 科学确定流域干流、 重 要 支流和重 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生态水位管 控指标。 市、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将生 态水量纳入年 度水量调 度计划,保 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 求, 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重 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应当 科学布局水质 监测断面,加强水 质监测,监测信息及 时向市人民政府 报告。 第十五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地 下水监测、开采管理和 涵养,定期调查评估地下 水资源 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 水环境 质量,并采取相应风 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 安全。 第十六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对雅鲁藏 布江干流和重 要支流源 头实行严格保护,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国 家公园、 自然保护区、 自然公 园等自然保护地, 筑牢国家生态 安 全屏障。第十七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 饮用水源地 达标建设和保护 要求,加 强雅鲁藏布江 饮用水源地建设和 安全监管,在饮用水源地保护 区设立 警示标志标识和隔离设施,定期开展巡查和水质安全评 估,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 质量进行 监测。 第十八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 门应当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加强 取水口的监管,建立 流域重 点监控取用水户名录和台账,指导 取用水户规范安装计 量监测设施。 第十九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河道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水行政部门按照划定的河道管理 范围,在流域干流及其支流的河道管理 边界设置明显标识。 市、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等 主管部门应 当统筹协调辖区内河道 清淤疏浚工作,推进雅鲁藏布江干支流 水系连通、行 洪畅通。 在河道管理 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 除外); 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 护堤地,禁止建房、 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 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 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 贸易活动。第二十条 市水行政部门和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 府应当 严格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依法划定 禁止采砂区,规 定禁止采砂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对雅鲁 藏布江流域 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 点保护。 市、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有条 件的单位 开 展对雅鲁藏布江流域 尖裸鲤、黑斑原鮡、拉萨裂腹鱼、巨须裂腹 鱼、异齿裂腹鱼、拉萨裸裂尻鱼、双须叶须鱼等水生 野生动物生 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 研究。 对鱼类等水生生 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采取建设过 鱼设施、增殖放流、 人工 繁育等多种措施,保障水生 生物的生态需 求。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 宣传、 引导、 规 范、监督社会民 众科学放生、 文明 放生、 理 性放生,禁止 在雅鲁藏布江流域 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因科学研究 等特殊需 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止的渔具、捕 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 渔业资源 品种,必须经自治区 以 上政府渔业行政部门批准。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雅鲁藏布江 禁捕执法工作, 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 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 捕捞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域 岸线管理保护,保 障自然岸线保有率,恢 复岸线生态功能,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第二十四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 失综合治理,合理 采取植树种草、封山育林 等生物措施和坡面治理、 护 坡等工程措施,增加林草 植被、增强 水源涵养能力。 禁止在水土流 失严重、 生态 脆弱的区域 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矿产资源开发等可能 造成水土流 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确因国家发 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 要建设的 项目,应当 科学论证并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依法办理 审批手续,采取水土流 失预防和治理 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工林的 抚育和管护,预防土地 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 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 质量。 第二十六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雅鲁藏布江流域湖泊、湿地、冰 川、雪山等保护工作。 市、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 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防 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 功能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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